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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药家鑫杀人案法院刑事判决书(全文)二审 执行 刑场

时间:2012-06-20 06:22来源:文硕Dance 作者:黑丫 中国法律网

1,事实回放:人民网新闻
2,央视连连为杀人者提供哭闹“平台”引争议
3,正义律师的意见
4,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判决书”
5,补充: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6,药家鑫案法院刑事判决书(全文)
7, 二审5月5日立案,药四点上诉理由
8,陕西省高级法院5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
9,关于“执行”
10,药案背后最大赢家
11,西安五教授联名呼吁刀下留药
12,被害人张妙尸检报告
13,药家鑫6月7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事实回放:西安歹徒撞人后捅死伤者以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人民网11月30日报道 22岁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车后发现张萌在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对张萌连捅8刀,致其死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已引起公安部高度关注。
昨晚9时30分,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院内,一辆挂着“陕A419N×”车牌的枣红色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旁聚集着众多的“长枪短炮”。此前,警方刚刚通报了“10·20”大学生药家鑫撞伤人又故意杀人案的相关案情。
“此案性质极其恶劣,我们会依法处理”昨晚,一位办案警官表示,“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警方定性此案性质恶劣极其罕见
昨晚9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赶到公安长安分局。之后,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有一个女的浑身是血,倒在马路边,现在生死不明。”
晚11时许,过路司机和群众向警方报称,“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旁边还有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
接警后,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时,受害女子倒在马路上,距路边道沿有一两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说,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撞坏,倒在道沿上。现场有汽车的刹车痕迹。
民警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此后,公安长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来到现场。经进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被撞伤后遭毒手。
公安长安分局局长周荣生立即会同值班的副局长韩和平、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新茂等人带领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急赴现场。警方当晚确定,这是一起极其罕见的性质恶劣的杀人案。长安警方当即抽调刑侦大队、郭杜派出所、交警大队数十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26岁的妇女张萌,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
勘查发现肇事车车头凹陷牵出凶徒
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
原来,在案发当晚,在翰林路上发生此案时间段内,在距现场不远的郭杜南村村口,还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小伙驾驶一辆枣红色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将一男一女两人撞伤后逃逸,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
交警仔细勘查发现,郭杜南村村口受伤的两人伤势不重,但肇事车车头右前方却明显有半个篮球大的凹陷进去的坑,证明此前曾和其他物品撞击过。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肇事疑犯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专案组调查,驾车的小伙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疑犯供述刚拿驾照家人就给买了车
昨晚10时许,据长安警方“10·20”专案组负责人介绍,正是由于药家鑫对受害女子连刺数刀,其中有一刀致人非命。
经警方调查,张萌被撞时,伤势是左腿骨折、后脑部被磕伤,如抢救及时不至于丧命。
法医鉴定,张萌死因系左前胸受锐器穿透伤致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我的眼睛是高度近视。”落网后,疑犯药家鑫向警方供述称,今天9月份,通过驾校考试,自己才拿到了驾驶证。疼爱儿子的父母出资十多万元在案发前不久才给他买了辆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
行凶者药家鑫自述杀人理由——“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
“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药家鑫说,进看守所的当天夜里他彻夜未眠,头发在一夜之间变白。
据药家鑫讲,自己是高度近视眼。药家鑫在案发当晚,开着他的新车和女友约定在大学城附近的一所高校门口见面,走到西北大学和外院附近的翰林路中段时,道路突然变得有些漆黑,药家鑫想这样的路应该很少有人经过,于是加速前进,就在这时他突然感觉车撞上了什么东西,但并没有在意,继续前行,在开出一百多米后,他突然觉得有些不对,于是掉头查看,发觉受害人张萌并未死亡,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戳受害人8刀,直至张萌死亡,之后因为心虚开出没多远又撞了人。
李刚之子李启明撞死女大学生后,央视为其父子提供平台,让他们通过央视痛哭流涕表示悔歉,但却没给受害者家属提供表达机会。近日,先驾车撞人再对被撞者连捅八刀致人死命的药家鑫,再次成为央视“屏上宾”。央视的此种行为在微博上受到争议与批评。网友指出:现代社会里罪犯在没审判终结前是不可以接触媒体的,最高法院没有相关规定吗?这是明显地利用媒体干扰判决,是新形式的腐败,应该彻查利益链条。
正义律师的意见据专案组介绍,警方通过比对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此于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我国刑法中,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本案中药家鑫于10月22日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同时供述的是警方已查明的事实,应该构成刑法中的坦白而绝非公诉人所称的自首。如果该案在修正案生效后宣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追溯原则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药家鑫是否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故意杀人的,首先应考虑死刑,若有其他情节再考虑其他法定刑。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相关学理解释,酌定情节又分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据此分析如下:
1、药家鑫交通肇事在先,又以害怕被害人记住车牌号为由杀害被害人,属于为掩盖罪责、逃避惩罚杀人灭口的行为,故此犯罪动机恶劣。
2、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又丧心病狂地连刺数刀,致其左前胸受锐器穿透伤致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3、药家鑫在撞人后没有丝毫悔改意图反而杀人灭口,在杀人后又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可见其品行恶劣,人身危险性大,应该从重处罚。
4、该案犯罪地点在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属于公共场所,在一定区域严重影响群众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
综上所述,药家鑫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符合法律设定故意杀人罪的本意,至于其坦白的情节在如此恶性的案件中实无适用之余地。
三、药家鑫是否构成“激情杀人”
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不曾出现“激情杀人”可以从轻的规定,所以“激情杀人”严格来说不是正式的司法用语。相关学理解释中对激情杀人作如下描述: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成立的关键要件就是被害人要有严重过错,本案中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故不成立激情杀人。
四、药家鑫如果被判处死缓的法律后果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颁布并即将生效,根据新刑法药家鑫最少需27年后方可出狱;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药家鑫的行为适用旧刑法,即药家鑫最少在14年后即可出狱。根据我所了解的中国司法实践,药家鑫在9年后就能以“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等疾病为由而获得保外就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药家鑫以疾病比较严重甚至有生命危险为理由,在死缓的两年后就能获得保外就医。我为什么强调对药家鑫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因为如果不对药家鑫处以极刑就不足以与他的罪责相适应。 作为一个人,我对药犯撞人未死八刀捅死一案,感到极度恐惧;我怕何时这样的命运也会降临在我的头上;作为一个法官,我对药犯犯下如此罪行感到震惊;我从事法官职业三十余年,如此暴戾的罪犯,还是第一次看见。作为一个法官,我本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案作出理性判决,然而,当作为人的欲望超过了职业所应秉持的道德,我不敢担保此份判决书没有个人情绪。或许,这份判决书将会名留青史,或许,这份含着感情的判决书会受到很多所谓专业人士的指责,但是,我决定豁出去,拼着退休金不要,也要一抒胸中块垒。
药犯辩护律师所言的激情杀人,本官不予采信。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转自网易相关新闻)。药犯杀人,或许有其情绪强烈波动因素,被害人却无半点过失;三者失其一,即不构成激情犯罪。辩方律师以此为药犯开脱,本官怀疑乃律师激情片看得太多,故情不自禁有此一说,实难作为从轻发落之依据。
回顾药家鑫案发生至今的点滴,足以充分证明这一点。纷争不断,口水横飞。律师的“激情杀人”之辩,给国人好好地上了一堂“法律课”;李教授的“弹钢琴”动作之强迫性,更是让公众惊讶,原来,心理学还是可以这样使用的;而许多专家、学者恰当其时的“废除死刑”论,则再一次让人领教了“砖家”的风采;甚至,药家鑫本人在看守所里的一曲“传奇”,更是让人疑惑,音乐带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至于西安当地法院的现场发放问卷调查,则让我们悲哀,如此选择性的注重民意,与司法精神何干?而药家鑫校友的惊天之语,则让我们更加地感慨——有什么样的土壤,则会长出怎样的野草……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药家鑫,男,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付7号1门5层10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与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郑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平选,王辉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被告人药家鑫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忙。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作案工具尖刀,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并诉请判令药家鑫赔偿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元,抚养费元,死亡赔偿金.7元,医院停尸费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共计元。庭审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依法拍卖,拍卖款作为赔偿款,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药家鑫的赔偿。
被告人药家鑫在庭审中承认指控属实。其辩护人提出:1、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2、药家鑫系激情杀人;3、药家鑫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4、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由南向北行驶返回西安市区,当行至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翰林南路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查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即拿出其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张妙胸、腹、背等处瞳辞数刀,致张妙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当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又将行人马海娜、石学鹏撞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接报警后,将肇事车辆扣留待处理。同月22日,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和郭杜派出所分别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药家鑫否认杀害张妙之事。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3时10分,长安区郭杜市容监察队巡查人员王德鹏向110报警称,西安市长安区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学西门有一女子躺在路边,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该所接110指令后,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路边躺一女子。后经120确认,该女子已死亡。经勘查,该女子身上有多处刀伤,遂确定为刑事案件。经调查,确认死者叫张妙,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人。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翰林南路,中心现场翰林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有一女尸,尸体头西北脚东南,呈仰卧位,尸体头东在100×30cm范围内有大片血迹,尸体左小腿东地面上有一块手表。尸体南170cm处有一辆新日牌银色电动车,电动车头南尾北向西侧倒于地面,车尾部破损。电动车向南17.6m处距东道沿85cm处有一东南向西北走向的5m长刹车痕迹(擦划痕)。电动车左后视镜缺失、右后视镜玻璃缺失。车右侧有多处擦痕,车体后侧塑料外壳破碎。现场提取了血样、电动车、手表、手机等。
3、对陕A419NO号雪佛兰轿车勘察笔录及照片、移交证明证实:,经对陕A419NO号雪佛兰轿车进行勘察,该车前保险杠右侧距地20cm处有一2.3×2.6cm的擦划痕,方向由前向后。在此痕迹上方4cm有一20×3cm斜行由左上至右下的擦划痕。右前大灯左侧距地32cm处在36×20cm范围内有多处擦划痕,其中进气格栅右上角有三处裂痕。引擎盖右前部,距车标11cm有一40×25cm的凹陷,在此凹陷区内右侧有一33×13.5cm的磕碰痕迹。在距引擎盖内侧沿7cm,距引擎盖右侧沿11cm,有一处80×31cm的凹陷。车内副驾驶位置的脚踏垫上有3×4cm范围的点状血迹(已拍照并提取)。同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将交警郭杜中队扣押的肇事车辆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移交给了刑警大队技术室。
4、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及办案民警张毅、古兆荣、刘培栋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3时10分,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接110转警称,长安区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学西门外有一女子躺在路边,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发现一女子躺在公路上,旁边有一大堆血迹,在该女子南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路边。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该女子已死亡。随后,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派员赶到现场,经勘查,发现该女子身上有刀伤,遂通知刑侦大队技术中心对现场进行勘察。根据现场遗留的一部手机,很快;联系到死者的联系人白婷(张妙的雇主),查明死者叫张妙。10月22日,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办案民警反映:10月20日晚在郭杜邮电路(即翰林路)郭南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驾车将两行人撞伤,伤势较轻,但该男子所驾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车损较大。侦查人员立即对该男子进行了询问,并对其车辆进行勘察。高男子叫药家鑫,承认10月20日晚驾车在郭杜南村附近路上将一男一女两行人撞了,但否认其在行车过程中发现一骑电动车的女子。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来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供认10月20日晚在郭南村发生交通事故前,还将一骑车的女子撞了,怕该女子看到车牌号,便持刀将该女子杀害
5.西安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尸检照片证实:23时35分,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对张妙进行检查,张已死亡。尸体检验:(1)衣着检查:死者外套、外套衬里、黑色长袖T恤、牛仔裤、红色线裤、内裤、胸罩等处有纤维破口、钝性撕裂。(2)尸表检验:右枕部有一纵行长3.5挫裂创口;额面部、右眼至右颧弓部、鼻梁部均有表皮擦伤;口唇右侧有一纵行长6.5cm的皮肤裂伤,经上、下唇皮肤延伸至右侧下颌部,创缘整齐,创角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右锁骨中线下2cm处有一横行长2.2cm皮肤裂创,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胸腔;左上腹有一斜行长5.3cm皮肤裂创,创角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左侧创缘中部有一横行长0.3cm裂创,深达腹腔;右肩背部有一2.5*2cm表皮擦伤,可触及肩锁关节脱位;胸背部在25*20cm范围内可见3处皮肤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其中第3胸椎右侧7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裂创,深达肩胛骨,第4胸椎左侧2cm处有一横行长2.3cm皮肤裂创,深达肌层,第7胸椎右侧1cm处有一横行长2.5cm皮肤裂创,深达右胸腔;右腋后线下8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创裂,特征同前;左手掌小鱼际处有一斜行长4.1cm切划伤,深达皮下。根据尸检所见,死者衣服多处钝性纤维撕裂,额面部、腰背部、臀部可见大面积条片状擦挫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左股骨闭合性骨折,结合现场勘查,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以上损伤均不足以致命。死者右胸前、左上腹、右腋下及胸背部可见6处皮肤创口,各创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创口长度在2.3—3.0cm之间,可推断系一单刃锐器戳刺形成,刃宽在2.5cm左右,其中右胸前锁骨下刺创沿左斜前方刺入,致右肺上叶内缘裂创,纵膈、心包膜裂创,主动脉及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大量血液迅速流失,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余刺创加速了血液流失,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死者唇部及左掌部损伤为该锐器切划形成。检验意见: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6.提取笔录、照片及指认笔录证实:,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在药家鑫的指认下,在郭杜街办邮电北路段路西的草丛中提取一把单刃尖刀(刃长约33cm,刀刃上有血迹,刀把系黑色);从药家鑫身上提取一条灰色牛仔裤,一双李宁牌运动鞋,裤子和鞋上有血迹。
7.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证实:经DNA检验,现场地面血泊、匕首上血、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副驾驶座位脚垫上血、药家鑫裤子和鞋上血均系张妙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
8.证人证言
(1)证人朱应福(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工地门卫)的证言证实:晚10时许,他站在工地的一个土堆上,看到有个女的骑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顺着路东走着,那女的刚从他面前过去,有一辆深颜色的小轿车也由南向北开,开着开着有路西开到路东,接着就听到“嗵”一声响,又听到一声“哎呦”的女人尖叫声。过了一会儿,听到车声向北边去了。又过了一会儿,由北边过来一辆巡逻车,停在那儿。再过了一会儿,就有警车来了。
(2)证人王德鹏、贺兴柱、殷铁栋(均系长安区郭杜市容监察队工作人员)的证言分别证实:23时许,他们三人驾车巡查途径西北大学西围墙外时,发现马路上倒着一辆电动车,旁边躺着一个女人,车灯亮着,车前边散落电动车碎片,南边有电动车刹车印。女子面朝东躺在地上,身边有一大滩血迹。王德鹏打110报警,贺兴柱打120急救电话。随后,郭杜派出所、交警队和120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人已死亡。
(3)证人宋建军、宋金生的证言分别证实:23时许,二人在西北大学西门口附近的路上,见一个人倒在地上,身下流了一大滩血,旁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他们开车没敢停,回到村口,就打电话报警。报警以后,他们在村口等了一会儿,看见有一辆车闪着警灯,他们到跟前才知道是市容的车,接着派出所、交警队、120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车来了以后,他们才到跟前,见倒地的是个女人,面向东侧卧着,120急救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人已死亡。
(4)证人江大亮、李仕贤的证言分别证实:刑事辩护书。他们夫妻二人住在郭杜街办张杜村宋新民的猕猴桃园里看守猕猴桃。晚10时许,突然听到外面“嗵”的一声响,接着又听到一个女的“哎呦”两声喊叫,两声间隔约半分钟,头一声声音大,第二声声音小。
(5)证人张凯、白婷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夫妻二人在西安外国语大学清真餐厅经营汤菜生意,从雇同村亲戚张妙帮忙,每月给张妙开700元工资。10月20日晚11点左右收摊,他们骑三轮车、张妙骑电动车跟在后边一前一后出了西大校门,出校门后第一个路口他们就拐进了康都村,张妙朝北直行走了。次日凌晨3时许,民警用张妙的手机给白婷打电话,说张妙在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的路上出事了,他们当时就意识到坏了。因为他们在康都村办完事回来途中,见西北大学围墙外有警车,地上还躺着个人,通完电话他们就想到那个人是张妙,随后即与张妙的父亲一同到案发现场,见到张妙平时身上装着的平板诺基亚手机和一只没有表链的手表。
(6)证人张平选(张妙之父)的证言证实:凌晨3时许,张凯到他家说张妙出事了,在西北大学的公路上,他就与张凯一起去了现场,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现场死者系其女儿张妙。
(7)证人王辉(张妙之夫)的证言证实:前张妙给家里留个条子说她出去给张凯打工,在外院卖麻辣烫,每月700元工资。张妙平时住在娘家。
(8)证人药庆卫、段瑞华(药家鑫的父母)的证言分别证实:因药家鑫在郭杜地区撞了一男一女两个人,段瑞华陪药家鑫到郭杜交警队处理此事故时,郭杜派出所又向药家鑫了解在撞这两个人的时间段,还有一个人被撞死的情况,药家鑫否认还撞过别人。23日上午,药家鑫给他们说在撞一男一女之前还撞了别人,于是他们就陪药家鑫到公安机关投案。
(9)证人刘苗(药家鑫的女友)的证言证实:晚8时许,药家鑫开车到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看她,晚上10点半左右,药一人开车走,她从东门送药,药开车向北朝西安方向走了。过了大约不到一个小时,要给她打电话说把两个人撞了,让她12点左右给他妈打电话说他出交通事故了。后来药又给她打了几个电话,说很紧张,不知道怎么办。
9.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移交证明及郭杜交警中队对药家鑫的询问笔录证实:23时许,药家鑫开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将正在路上行走的一男一女撞伤,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郭杜交警中队及派出所在询问药家鑫时,问到在撞二人之前是否撞过别人,药予以否认,并否认遇见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
10.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证实:晚10时30分许,他在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与女朋友分手后,驾驶自己的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从学校东门出来回西安,在一条南北路上行驶了十几分钟,换CD时,车的行驶方向向东偏了,听见“嗵”一声,一个女的“哎”的一声尖叫,他才感到把人撞了。停车时心里很慌,就背着包下了车,看见一个女的侧身躺在车后呻吟,旁边有一辆电动车。他害怕这女的看见车牌号找他麻烦,就取出装在包里的刀,在那女的身上乱捅,那女的挥动胳膊反抗,并发出叫喊声。之后,他把刀放在车上,开车继续向前行驶了一会儿,又将路上一男一女两个行人撞了。他拨打了120之后,就将刀扔在路边草丛中。交警来后将伤者送到医院并扣留了他的车。23日早上,他给父母说了撞人后用刀捅人的事,父母听后就将他带到公安机关投案。
11.被告人药家鑫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购买刀具地点在西安华润万家超市咸宁店,案发现场位于西北大学校区西墙外,丢弃刀具的地方在郭杜街办邮电路北段路边草丛中。
另查明,被害人张妙殁年26岁,农村居民,丧葬费.5元;被抚养人王思宇案发时2岁,农村居民,生活费按十六年计算至十八周岁应为元。药家鑫父母在侦查阶段已支付被害人丧葬费元。此节事实有相关户籍证明和收条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张妙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其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关于药家鑫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自首。
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被告人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对药家鑫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初犯、偶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因此而从轻处罚,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
药家鑫及其父母虽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以期获得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赔偿,故不能以此为由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但纵观本案,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故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药家鑫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赔偿停尸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超出法定份额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关于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拍卖后所得款项作为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拍卖犯罪人的财产作为赔偿款,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行方式,只能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
根据被告人药家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随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分。
审判长张 燕萍
审判员李 忠科
审判员王 兰琪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员郭琦

图为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现场
7, 二审5月5日立案,药四点上诉理由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8,陕西省高级法院5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
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二审公开审理及宣判。
9,关于“执行”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属于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检察院也不得抗诉,除非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二审裁定一经做出,即刻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的有效问题的决定: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外,均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此案还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做出执行死刑命令,原审人民法院七日内执行。
10,药案背后最大赢家



11,西安五教授联名呼吁刀下留药
记者5月26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日前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
这五名教授分别来自西安几家高校,华商网记者5月26日中午电话采访了其中一位。王新,独立学者,作家,曾分别受聘于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和西北大学讲座教授,陕西省作协会员。“这个事到现在必须有人站出来,我们五个人作为知识分子,为了不亏良心、为了良知必须发出声音,如果不表达观点,有可能良知的底线就会被突破”。
王新同意媒体公布自己的资料,但未介绍其他五位教授的姓名,他表示“最终一定会公布”。对于可能面临的舆论压力,王新称有两种考虑:“一方面真理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另外一方面他相信“零时阶段的不被理解是可以承担的,毕竟绝大多数骂声都是出于正义感、出于义愤,是因为他们不了解真相”。
王新介绍,包括他在内五位教授在签署联名文章之前和药家及其律师没有任何关系,做这件事只是出于知识分子的良知,“可以这样说,不管是药家鑫、李家鑫还是张家鑫,我们都会这么做”。华商网记者了解,目前关于以何种方式进行联名呼吁,五位教授正在请教相关法律界人士,就程序问题进行进一步确定,目前他们也已经主动联系药家鑫辩护律师路钢,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
王新在电话中向华商网记者介绍了他们对药家鑫案的基本观点,亦即他们做出联名呼吁的原因。“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
王新表示,大多数人的义愤只是一种朴素的想法,但是不一定是理性的,不一定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有些人对真相根本不了解,很多细节公众并没有看到。一些人故意夸大事实,对事件进行渲染,公众看到的都是一些煽动性的言论,从而引导和利用了公众舆论。王新举例说:“比如法庭判赔的民事赔偿,被告代理人公然说是‘带血的钱’,这是非常错误的,同时也对大众有一个误导,这怎么能是带血的钱呢”?
同时王新还认为,药家鑫有自首情节,有忏悔行为,“有改造好的可能,就是个老实孩子”。
以下为五位教授的《联名呼吁书》全文:
刀下留人
——不仅为了救赎一个罪恶的生命
过去十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未来十年,中国可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实体。中华民族复兴指日可待。
但是民族复兴不仅是经济飞跃,同时也需要人文复兴。人文复兴需要我们拥有广阔的胸怀。今天我们为救赎一个罪恶的生命奔走呼吁,其价值也许十年之后才能够显现。
文明是什么?文明不仅是公共场所禁烟,不仅是不许虐待动物,不仅是对酒后驾车的严惩,文明更是一种对生命本身的尊重、一种对那些伤害过我们的人的怀有仁慈之心的宽恕。
药家鑫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但是我们一定要他一命偿一命吗?因为他弄死人我们就一定要弄死他吗?这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方式是否是最文明的方式?
药家鑫不尊重生命,我们是否也要跟他一样冷酷?
毫无疑问,药家鑫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法院毕竟认定了他的自首情节,他父母也愿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最重要的,药家鑫并不是平时作恶多端的恶人,他具有被改造好的可能。
都是老百姓,钱来得都不容易,所以赔偿不仅是钱的事情,而且是一种对罪行的救赎愿望的表达。
杀一个人容易,挽救一个人难。以暴易暴容易,宽恕一个人难。
杀了药家鑫,孩子心中的仇恨不会消失,我们的社会会多一份戾气。
不杀药家鑫,我们的仁慈之心彰显,我们的社会会多一份平和和宽厚。
在全民一片喊杀声中,药家鑫案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而成为一个社会事件。因此从更高意义上来说,我们想挽救的,不仅是药家鑫年轻的生命,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平和和宽厚之心,我们这个民族的仁慈和宽恕之道。
放下我们心中的那把刀吧。
尊重生命,即便这条生命是罪恶的。
尊重人,即便这个人是罪人。
放下我们心中的那把刀吧。
一个孩子已经失去母亲了,就不要让另一个母亲失去孩子了。
这是我们最朴素的愿望。
12,被害人张妙尸检报告
西安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尸检照片证实:23时35分,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对张妙进行检查,张已死亡。
尸体检验:
(1)衣着检查:死者外套、外套衬里、黑色长袖T恤、牛仔裤、红色线裤、内裤、胸罩等处有纤维破口、钝性撕裂。
(2)尸表检验:右枕部有一纵行长3.5挫裂创口;额面部、右眼至右颧弓部、鼻梁部均有表皮擦伤;口唇右侧有一纵行长6.5cm的皮肤裂伤,经上、下唇皮肤延伸至右侧下颌部,创缘整齐,创角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右锁骨中线下2cm处有一横行长2.2cm皮肤裂创,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胸腔;左上腹有一斜行长5.3cm皮肤裂创,创角上锐。横行长0.3cm裂创,深达腹腔;右肩背部有一2.5*2cm表皮擦伤,可触及肩锁关节脱位;胸背部在25*20cm范围内可见3处皮肤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其中第3胸椎右侧7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裂创,深达肩胛骨,第4胸椎左侧2cm处有一横行长2.3cm皮肤裂创,深达肌层,第7胸椎右侧1cm处有一横行长2.5cm皮肤裂创,深达右胸腔;右腋后线下8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创裂,特征同前;左手掌小鱼际处有一斜行长4.1cm切划伤,深达皮下。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衣服多处钝性纤维撕裂,额面部、腰背部、臀部可见大面积条片状擦挫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左股骨闭合性骨折,结合现场勘查,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以上损伤均不足以致命。死者衣服多处钝性纤维撕裂,额面部、腰背部、臀部可见大面积条片状擦挫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左股骨闭合性骨折,结合现场勘查,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以上损伤均不足以致命。死者右胸前、左上腹、右腋下及胸背部可见6处皮肤创口,各创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创口长度在2.3—3.0cm之间,可推断系一单刃锐器戳刺形成,刃宽在2.5cm左右,其中右胸前锁骨下刺创沿左斜前方刺入,致右肺上叶内缘裂创,纵膈、心包膜裂创,主动脉及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大量血液迅速流失,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余刺创加速了血液流失,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死者唇部及左掌部损伤为该锐器切划形成。
检验意见: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药家鑫上午被执行死刑

去刑场(注射室)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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