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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判决,实质上鼓励了著作权侵权

时间:2012-06-20 06:42来源:头上抹_摩丝 作者:长辛伢 中国法律网

按:价值144万元的侵权雕塑,经法院判决后,雕塑继续使用,仅仅赔偿著作权人6万元经济损失和5万元使用费。
如此判决,等于给出了一个宣告:尽管去侵权吧!
法院一审判烟台有孔虫雕塑侵权方支付费用
自己研究数十年做出的有孔虫模型,却被人做成雕塑放在了烟台街头。今年初,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因怀疑这些雕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雕塑的设计者、制作者和使用者告上了法庭。
9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雕塑的设计者和使用者向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相关费用、赔偿损失,知识产权。同时要求其设计者和生产者一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0座雕塑引起院士质疑
2008年6月,烟台市滨海中路落成11座雕塑,其中有10座为有孔虫雕塑。这些雕塑由青岛科技大学老师刘俊谦设计,莱州某公司制作,最终由烟台市环境艺术办公室斥资144万元购买使用。
雕塑的落成引起了中科院院士郑守仪的关注,作为国内有孔虫方面研究的专家,她亲赴烟台对雕塑进行了查看,发现其中有10座雕塑与其制作的有孔虫 模型十分相似,因此怀疑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回到青岛后,郑守仪以自己和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作为原告,将刘俊谦、雕塑制作公司、烟台环境办告上了 法庭。
郑守仪认为,这10座雕塑与刘俊谦之前从她处借走的10个有孔虫模型极为相似,涉嫌侵犯著作权和署名权。为此,她要求清除涉嫌侵权的10座有孔虫雕塑,侵权方需登报公开道歉,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
然而,雕塑的设计者刘俊谦却认为,他所创作的雕塑作品是基于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生物经艺术加工创作完成,创作题材完全来源于公共领域,而且他设计的有孔虫雕塑是用于城市景观美化的艺术作品,与科学标本模型分属不同领域,不存在侵权问题。
雕塑的制作者认为,他们与刘俊谦是委托设计关系,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刘俊谦承担。雕塑的使用者则表示,如果将这些雕塑予以拆除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
涉案雕塑构成侵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有孔虫模型是郑守仪智力劳动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通过外形对比,涉案的10座雕塑中,有9座都与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此外,法院还认为,早在2007年6月,刘俊谦开始设计涉案雕塑时就到过郑守仪实验室,还借走了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而且他还曾向郑守仪索求有 孔虫照片及说明文字,这表明他并不十分熟悉有孔虫的结构形态,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刘俊谦无法仅仅依据有孔虫的平面图就制作出立体化的有孔虫模型和雕塑。
所以,法院认为,涉案雕塑侵犯了中科院海洋研究所对有孔虫模型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同时侵犯了郑守仪享有的署名权。
判决 雕塑不拆但需赔偿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要求停止侵权,拆除侵权雕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烟台环境办为获得侵权雕塑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且不知道其购买的雕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获得侵权利益,若将侵权雕塑予以拆除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较 大浪费,法院将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拆除雕塑”的责任方式变更为消除影响和支付合理使用费。
7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涉嫌侵权的9座雕塑底座的介绍移除,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 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同时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所需费用由烟台环境办承担。烟台环境办向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刘俊谦赔偿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同时与雕塑的生产者一起,在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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