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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存在相互予盾

时间:2012-06-20 09:11来源:乘风破浪0110 作者:栀子花开 中国法律网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存在相互予盾
一、齐向东证言:判决书第6页6-21行说:“我就到应朝财在的仓库,见老板应朝财手里拿个剪子,毛玉说:‘把我手穿出血了’,我对应说:‘怎么不给钱还打人’,我过去要打他,当兵的把我推到院里。这时,陈勇从大门钻进来。我说‘毛玉的手被老板穿出血了’,陈勇说:‘今天的钱不要了,找地方说理去’。老板的妹妹过来推我们走,我就踹她肚子一脚,她坐地上起来后给我腿一下,这时应朝财不知什么时候,从什么地方拿个木方举起来要打我,陈勇挡,打陈勇胳膊上了,毛玉奔老板去了,这时又出来五六个拿木棒子奔毛玉去了,吴思阳和应朝财厂子里的人往外推我,我回头见有不少人在院子里,我往外跑到院中间时,应朝财举木棒过来打我,我拿地上树枝挡,他的木棒打我脑门上了,我的木棒振飞了,应朝财还要打我,当兵的正好过来打应朝财,应用木棒一挡就坐地上了,我趁这功夫从大门钻出去了。回头见老板拿木棒奔当兵的打下去,打上没打上我没看到。”
陈勇证言:判决第7页6-8行说:“齐向东让毛玉和当兵的老关进去,三个南方人也进去了。后南方人中一人和老关出来说:‘人家说过几天给钱’,齐向东就钻进大门。后我见毛玉、当兵的、齐向东和厂子的人从库房出来,见毛玉的手淌血了,就也钻进去看毛玉的手。这时齐向东用脚踹一个女的,把女的踹地了上。老板(指应朝财)拿棒子打我,我用双臂挡,打我好几下子,后就乱了。齐向东、我往门口跑,他钻出去了,我钻门时后背不知是谁打一下子,我也跑了。听后面大门口有人说:‘打他打他’。” 还证实:“我往大门跑时见当兵的和两三个人对打,有个拿铁棒子的,我跑到大门往外钻时,当兵的和我有两三米远,其中拿铁棒子的人打我,我用右胳膊一挡,往门外钻,我后背挨了两下铁棒子打,后见拿棒子的人就奔当兵的去了,咋打的我不知道了。”
赵孟玉证言:判决书第8页8-18行说:“老板手拿剪子就比划,我过去抢他的剪子,他往后一拽把我的右手划破了,出了不少血,我和当兵的说:‘去看病’,我们三人往侧门门口走时见东子和陈勇,齐向东看我手弄破了就骂骂咧咧的。我就往大门方向走,快走到木材垛时,听到后面有吵架的声音,回头见齐向东用脚踹一个女的。这时,我觉得旁边有动静,我刚转过身,头上被打一棒子,我顺手从木材垛拿个木板子就乱抡。这时候有四五个人拿棒子打我,其中有个女的看不清谁是谁,有一棒子打我头上了,当时二双手触地上了,我要起来时,有一棒子过来,执行。我用左手一挡,打在我右小臂上了。我跑到大门时门已被锁上,我挤出门后打车走了。”
其一说明:从齐向东的证言来分析,说自己踹了老板妹妹应丽娟一脚时,也正好是应朝财、当兵的、赵孟玉三人从库房出来之时。才有应朝财拿木方子打齐向东和陈勇,毛玉也参与打仗奔老板去了的经过。而赵孟玉的证言说自己从库房侧门门口出来后,看到齐向东和陈勇的,直接往大门方向走的,快走到木材垛(院中间)时,听到后面有吵架的声音,这时“回头看见齐向东用脚踹一个女的”,试问:赵孟玉究竟是在库房门口看见齐向东用脚踹一个女的,还是在快走到院中间木材垛时回头看见齐向东用脚踹一个女的?齐向东说赵孟玉在库房门口参与打仗了还奔老板去了事实。而赵孟玉说自己一出门口就直接往大门口方向走了,没有参加打仗?再说,用他自己的话说,在自己身边的其中有个女的都看不清楚究竟谁是谁,何况院中间木材垛到库房门口至少有在25米以上,请问:在那么黑的夜里双方那么多的人,又那么危急的情况下聚在一起互相厮打,赵孟玉能准确地指出齐向东用脚踹一个女的能看到吗?齐向东、陈勇、赵孟玉三人的证言存在相互予盾。
其二说明:齐向东证言证实毛玉奔老板去了,这时又出来五六个人拿木棒子奔毛玉去了,从这句话中分析不包括应朝本人吧!再说申诉人这一方应朝财及妻子刘利娟妹妹应丽娟、被告人冯来顺、被告人陈卫兵一共只有五人。再看被告人冯来顺在判决书第9页20-22行-第10页1行说:“我看见应朝财被一帮人围着打,我就到我住的屋里拿出姐夫应国爱以前用过的一根圆形的铁棒子奔‘应朝财被打倒的地方’,没到跟前,对方就过来围我。”
从冯来顺的证言来分析,是应朝财被打倒后的地方过来的,应朝财是被打倒在干燥房路西侧的菜地边上的,从时间、地点的差异上证实,那么冯来顺也应排除在五六人以外。再说赵孟玉说自己快走到院中间木材垛时又出来四五个人打他,加上齐向东证言所说这时又出来五六个人一共有十多个人参与本案这次打仗,这十多个人究竟是谁?公安机关是否考虑过?做过模拟吗?不管本案判决书沈阳市中法怎么描写,前提是对方的七八个人在院中间打应朝财一人是肯定的,而不是几个人分批打仗的经过,“是对方七八个人打应朝财一人”。
如果按齐向东、赵孟玉二人的证言属实的话,从库房门口到院中间那么窄的通道上,双方加起来总人数超过20人以上在一起群殴,可想而知,在这样的一个黑夜里是什么样的后果?(如前文申诉状里所提到的何况齐向东说,从大门口出去了,回头看见20多米远老板应朝财一人冲当兵的打下去,打上没打上我没看到?又那么确真?却看不到20多个人在干什么?)
从其二这个问题上看,齐向东、赵孟玉二人的证言是否属实?尊敬的法官为什么本判决书,就这样稀里糊涂地不作任何交待和解释?
二、齐向东证言:判决书第6页11-21行说:“这时应朝财不知什么时候从什么地方拿个木方举起来要打我,陈勇挡,打陈勇胳膊上了,毛玉奔老板去了,这时又出来五六个人拿木棒子奔毛玉去了,吴思阳和应朝财厂子里的人往外推我,我回头见有不少人在院里子,我往外跑到院中间时,应朝财举棒子过来打我,我拿地上树枝挡,他的木棒打在我的脑门上了我的木棒振飞了,应朝财还要打我,当兵的正好拿棒子过来打应朝财,应用木棒一挡就坐地上了,我趁这功夫从大门钻出去了。回头看见老板拿木棒奔当兵的,并举起木棒,当兵的手里拿木板子,没拿起来。老板就奔当兵的去了,冲当兵的打下去打上没打上我没看到。”
陈勇证言:判决书第7页9-18行说:“这时齐向东用脚踹一个女的,把女的踹地上了。老板(指应朝财)拿木棒子打我,我用双臂挡,打我好几下子,后就乱了。齐向东、我往门口跑,他钻出去了,我钻门时后背不知是谁打一下子我也跑了。听后面大门口有人说:‘打他打他’。”还证实:“我往大门口跑时见当兵的和两三个人对打,有个人拿铁棒子,我跑到大门往外钻时,当兵的和我有两三米远,其中拿铁棒子的人打我,我用右胳膊一挡,往门外钻,我后背挨了两下子铁棒子打,后见拿铁棒子的人就奔当兵的去了,咋打的我不知道了。”
说明:齐向东说自己跑到院中间和应朝财、当兵的三人在院中间打仗的经过。还证实当兵的举起木棒打应朝财的事实。而陈勇的证言说老板(指应朝财)拿棒子打我好几下子,我用双臂挡,还证实齐向东、我往大门口跑,他钻出去了(指齐向东),我钻门时背后不知是谁打我一下子的事实。如果按齐向东所说,在院中间打仗的话,试问,陈、齐二人同时往大门口跑的,此时的陈勇在那里干什么?当兵的又在大门口与二、三个人打仗,陈勇钻门时与当兵的只有二、三米远的事实经过,这又怎么解释?难道当兵的能分身术吗?再说,按陈勇证言所说,证实与齐向东二人同时往大门口跑去,二人又同时从大门钻出去了。请问:那还有院中间打仗的经过?这又怎么解释?这证明判决书上所说的齐向东、陈勇二人的证言存在相互予盾。
三、齐向东证言:判决书第6页6-8行说:“我就到应朝财在的库房,见老板应朝财手里拿个剪子,毛玉说:‘把我手穿出血了’,我对应说:‘怎么不给钱还打人’,我过去要打他,当兵的把我推到院里。”
陈勇证言:判决书第7页,7-8行说:“齐向东就钻进大门。后我见毛玉的(指赵孟玉),当兵的、齐向东和厂子的人(指应朝财)从库房出来。”
赵孟玉证言:判决书第8页4-5行说:“南方人说,屋里蹲着干活的男的就是老板。我和当兵的走到屋里。”第10行说:“我们三人往侧门门口走时看见东子(指齐向东)和陈勇。”
说明:赵孟玉的证言可以证实,进库房的只有当兵的和赵孟玉二人,从侧门门口出去的是三人(另一人是应朝财)出门口走时看到齐向东和陈勇的。这说明齐向东根本没有进库房,或者站在门口,没有和应朝财见面说话,那有齐向东过来打应朝财,真是无稽之谈,当兵已把齐向东推到院里,更谈不上齐向东及其所有的人与应朝财说话和接触。再说,当兵的已经把齐向东推到院里,试问:陈勇还能看到“齐向东”和厂子里的四人从库房出来?
所以,本判决书中的证人,齐向东、陈勇、赵孟玉三人的证言存在相互予盾,纯属胡编乱语,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我们国家是个法治国家,法律人人平等,实事求是,讲理重证据,并不是靠胡编乱语和推理来认定,将一个无辜的人送进监狱,这是对法律的亵读和藐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予盾的。 因此,本案它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所以申诉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本案的原判决和裁定重新复议,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应朝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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