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 晋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8)法刑判字第42号 申诉人(楼主注:这不是打印的笔误。虽然读者都是第一次见到没有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大约是因民事申诉被判刑,因之列为申诉人。这是陈小定在被羁押一年半以后,在被释放的那天接到的"刑事判决书")陈小定,男,二十七岁,下中农出身,学生成分,系本县下村公社史村河大队人,现羁押于晋城看守所。 陈小定一九七0年元月与徐腊苗自由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一九七一年四月女方到史村河铁厂当合同工(一九七二年八月转正),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女方提出离婚,经公社调解,因扶养孩子等问题,达不成协议。于一九七四年六月十四日转至东沟法庭处理。东沟法庭受理此案后,曾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促其夫妻重归和好,但因陈不能正确对待,数次到史村河铁厂干扰徐腊苗工作,并以张贴小字报对徐进行人身污辱,致使夫妻感情更加破裂,故我院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后所生一子陈青松(当时五岁)归女方抚养,女方婚前财产箱子一个由女方带走,其他财产各归各有。男方按一九七六年大队口粮标准付归女方抚养的孩子五个月口粮(粮款由男方另付)。宣判后,陈小定拒不接判,此后,在催办我院复查期间,态度蛮横,辱骂办案人员,抢走办案人员自行车钥匙,扭开法庭门锁,并以信形式对我院某些领导用极其下流的语言进行人身诬辱。更严重的是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来我院催办复查时,摔破茶杯,大骂我院领导,并扬言"法院有什么了不起,你敢不给我处理,我就拿刀杀了你!""非用机枪把你们法院的人扫光不可!"一九七七年七月十四日纠缠我院副院长丁文轩同志达三个多小时,并抓揪丁文轩同志的领口,拉扭胳膊,拒不听劝阻,严重威胁我国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干扰国家专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经领导批准,当天将陈羁押于本县看守所。 根据申诉人所提理由及我院通过对全案全面复查落实后认为,刑事。本院一九七六年五月十二日判决后,陈对判决有异议按法律程序提出上诉或要求我院重新复查是允许的,但在催办我院复查期间,采取冲击国家专政机关,威胁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的手段是错误的。当时采取羁押措施也是必要的。但尚属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故根据复查结果依法撤销本院(76)法民判字第九号民事判决(楼主: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之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也是奇事吧?)重新判决如下: 一、徐腊苗与陈小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勘同居,故准予双方离婚,从宣判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 二、双方婚后所生一子陈青松(现年七岁)。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发育由女方抚养,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陈小定负责付给女方抚养的孩子76年五个月和77年、78年度二年另五个月的口粮、粮款由双方平摊; 三、陈小定申诉在史村河铁厂找徐腊苗时发生斗殴,被徐腊苗父亲徐巨堆、其哥徐小池、其弟徐明池打伤住公社医院61天,开支药费、住院费37.05元,经查属实,由徐小池、徐明池、徐巨堆负责赔偿陈小定药费、住院费、误工费及陪侍人误工款139.05元。 四、女方婚前财产箱子一个,由女方带走,其他财产各归各有。至于陈小定提出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一日发生斗殴中丢失手表一只,经查无实据。 五、陈小定在催办复查期间,冲击国家专政机关,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是错误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但构不成犯罪,故予以释放,并补偿陈在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 此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写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晋东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院印) 楼主评: 陈小定是因为离婚纠纷在诉讼中被打伤住院,因为要求法院处理该人身伤害纠纷被"刑事判决"!不知道法院为何置陈小定那样强烈的要求于不顾,执意不处理打人凶手? 该判决书判决陈小定犯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都没有。 "应给予批评教育","但构不成犯罪,故予以释放","并补偿陈在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真不知道刑事判决书是个什么东西! 山西省晋东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79)法刑上字第48号 上诉人:陈小定,男,现年28岁,下中农出身,学生成份,晋城县下村公社史村河大队人,现务农。 被诉人:徐腊苗,女,现年31岁,贫农出身,学生成份,晋城县下村公社瓮山大队人,现为本县农机厂工人。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发生斗殴一案,陈小定不服晋城县人民法院(78)法刑判字第42号判决提起上诉。经本院派员深入当地进行调查审理,现查明:双方于一九七0年元月结婚,并生一男孩。婚后不久因家务等问题夫妇经常发生争吵。因此女方提出离婚,经公社调解无效,于一九七四年六月十四日转东沟人民法庭处理,东沟法庭曾对双方多次说服教育,动员其重归和好,但由于陈小定给女方张贴小字报进行人身污辱,又到女方工作单位闹事,致使夫妻感情更加恶化不堪同居。女方的父亲、哥、弟因陈小定常找徐腊苗闹事,曾将陈殴打一顿。故于一九七六年五月十二日原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宣判后,陈小定拒不接判。多次到法院无理取闹,辱骂干部,抢走办案人员的自行车钥匙,并写信用极其下流的语言辱骂法院干部。更严重的是,陈目无政府竟于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到法院当众大骂法院领导,摔破茶杯,并扬言要拿刀杀法院干部进行威胁。后又于同年七月十四日,揪住付院长丁文轩同志的衣领,扭住丁的胳膊,寻衅闹事达三小时之多。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据此,将陈小定实行羁押。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陈小定目无法纪,辱骂揪扭国家干部,侵犯人权,妨害公务,扰乱工作秩序,实属违法行为。晋城县人民法院对其实行羁押措施是必要的。不应该赔偿其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 故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如下: 一、晋城县人民法院一九七六年(76)晋法民判字第9号判决准予徐腊苗与陈小定离婚,小孩随女方抚养以及口粮、衣物等处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二、陈小定到徐腊苗工作单位闹事,徐的父亲等人将陈殴打是不对的,陈所开支医疗费用37. 05元,应由徐的父亲、哥、弟予以赔偿。对陈住医院误工等损失不予赔偿。 三、对陈小定实行羁押措施是必要的,不予补偿羁押期间的损失。此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日(院印) 评:上诉人受到比一审时更大的伤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