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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盖创意系列案件看著作权司法审查的缺陷

时间:2012-06-24 01:27来源:下雨的早晨 作者:劉永嬌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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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盖创意系列案件看著作权司法审查的缺陷
:59| 分类: 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徐仲南律师
近年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起诉同内多家企业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已成为法律界讨论的一个热点。网上有专门的资料汇编,有热心人创建了专门讨论华盖创意案件的QQ群,深圳市律师协会也就华盖创意系列案件举办过研讨会。作为执业律师,本人也接触并承办了几宗关于华盖创意的著作权案件,对此类案件有较多的关注和了解。现就华盖创意系列案件中,对华盖创意的著作权司法审查的缺陷谈谈个人意见,求正于方家。
一、著作权法规定普通被授权者并无起诉之权法院对华盖创意的诉讼主体资格未予依法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这条特别规定条文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项特权,即通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和行使行起诉、仲裁权。学会知识产权。遍查著作权相关法规,并未见到除上述第八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的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自然人有此“代起诉”的特权,也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专有的“代起诉”权。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著作权法第八条的另一层意义是: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普通的民事主体即使有相关授权,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和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如果相关普通民事主体经过授权就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那么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就完全没有必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作了类似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那么,可以确定,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被授权者并无起诉之权。在华盖创意的系列案件中,根据专有的“代起诉”权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规定,华盖创意作为一家图片销售公司,并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显然无法享有“代起诉”之权。原因是,华盖创意的所有法律文件均表明,美国盖帝公司(Getty Images)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创意并未通过受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其仅依据授权取得对相关图片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等于著作权,同时“授权”与“受让”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显然华盖创意是将两者混为一谈了,而受案法院对此也并未严格审查,导致出现了不适格主体履履成为原告的不合法现象。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与商标法律有一定的关联性,根据此前案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华盖创意及法院受案部门均将商标法律的相关规定套用到著作权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此规定,在商标侵权领域,被许可人根据不同的情况是具有诉权的,但商标领域的相关规定不能当然地套用于著作权领域,著作权相关法律并没有类似规定,相反,只有著作权法第八条的特别授权规定。
二、法院对Getty Images Inc.(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帝公司)的著作权未予严格审查。
盖帝公司通过一份授权书,自称是相关网站上所有图片的著作权人,这种声明式的陈述并不足以证明其著作权权属。著作权的权属证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证明方式:在美国,其著作权法要求原告必须提交著作权登记凭证方可起诉。因为网站图片数量大且不断上传更新,盖帝公司对其网站上每个单独图片办理著作权登记是不具备操作性的,而仅以某网站的全部图片作为登记对象而进行模糊性的登记亦完全不可行。所以盖帝公司在美国是不具有原告资格的。当然,中国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并不以取得著作权登记凭证作为起诉条件,但不管如何,提交著作权权属的相关证明则是案件所必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盖帝公司提交给美国证监会的2007年度公司年报中,盖帝公司对其不拥有部分图片的著作权的情况已作了多处陈述:
“我们也为一些图像合作伙伴代销图像”。
“版权大多时候仍然属于原创的艺术家,而我们只是在一定时间里代表这些艺术家行使相关图像的市场经营权”。
“其中的某些图像已流入公共领域”。
“拥有少量的内部创意摄影员工”。
“作品来自成千上万的投稿人”。
其官网上亦有“本网站所展示的内容…摄影图片…归Getty图片公司,其许可人或第三方图片合作伙伴所有”的表述。
从上述陈述可以看出,美国盖帝公司对其有相当一部分图片没有著作权也是明知的。故而其以授权书的方式,授权华盖创意在中国就其全部网上图片进行维权,无疑已超出其拥有的著作权的范围,此份授权的的有效性让人无法不提出质疑。
此外,华盖创意在中国进行的诉讼中,部分被控侵权单位亦提供了相反证据,比如从其他渠道购得的与涉案图片相同的图片等,来证明华盖创意并不具有著作权或其著作权举证不充分。但遗憾的是,这些证据因种种原因法院一般也不予采信。
法院对盖帝公司的著作权未予严格审查,在其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盖帝公司的著作权,是缺乏合理性的。笔者代理的一案件,大连某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完全不列举、不评述、不记载质证情况,判决书中干净彻底地回避了证据部分。面对这样一份判决,作为法律人真是感慨百般!
三、司法审查建议
著作权应予保护,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著作权的保护必须依法进行,超越法律之规定而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名为严格执法,实为程序违法。部分法律从业人员甚至存有国外著作权格外神圣的心理暗影,就更应自省了。对此,本所李忠轩律师有很精彩的论述:“法院给予美国盖帝公司超国民待遇的作法,并不是中国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佐证,而很可能被外人当作笑柄。”
本人认为,法院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要对诉讼主体资格和著作权是否成立作严格审查。
首先要审查原告是否是著作权人;如非著作权人,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目前的著作权法律规定,被授权人是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的。法院受理作为被授权人的华盖创意提起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八条的立法精神。
其次,法院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要对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进行审查,更主要的是要对相对人提供的相反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结合认定著作权是否成立。法院认定华盖创意著作权的成立,是对著作权认定标准的放松与偏离,无助于著作权的依法保护。
再次,法院的司法审查应有足够的独立性。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对个案的独立审查能力是法官正义的试金石。不能因为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的某个判例而使案件走向先定后审的状态,从而出现程序上的非正义。当然,平心而论,在目前的中国体制下,这一点确实难度颇大。
作为法律人,我们希望看到著作权的保护依法进行,我们期盼著作权的依法保护能够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我们更期望著作权的司法审查能够把握尺度,不偏不倚,充分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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