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10司考真题卷二第26题]: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单选题:A B C D 本题有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C × 您答错了!同时,此题已自动存入[您的错题记录],以备今后复习时重点练习!请仔细阅读本题评析或讨论。 答案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对已逮捕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81条。本题就是对强制措施“可以”和“应当”变更的情形的综合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规定第1、2、3项,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所以,对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A项错误。对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B项错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孙某,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所以,对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39. [10司考真题卷二第39题]: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单选题:A B C D 本题有4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 您答对了,请看解题分析。 答案解析:“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是指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上述两方面的内涵也可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比例原则,又称“过度禁止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免予遭受国家的过度侵害,是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具体表现之一。故选项AC错误。法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合理行政原则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行政原则的产生是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故选项B错误。|学/法/网|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相对应,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合理行政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合法行政原则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为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故选项D正确。 49. [10司考真题卷二第49题]: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单选题:A B C D 本题有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C √ 您答对了,请看解题分析。 答案解析: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其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是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学法网|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在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应当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学/法/网|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渎职罪。而不是猜测和虚构的东西,这是证据最基本的特性之一。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综上可知,ABCD项均为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内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50. [10司考真题卷二第50题]:,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0 拘留 2/24 逮捕 4/10 判决 5/10 取保候审 6/1 上诉,申诉 12/10 撤销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本案中,王某再审认定为无罪,则对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应当予以赔偿。|学/法/网|对王某的赔偿期间应由王某被刑事拘留开始计算,至5月10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为止。一审中县法院判决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说明刑罚尚未执行,故对此部分国家不须赔偿。综上所述,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52. [10司考真题卷二第52题]: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有】,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有义务】,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有义务】,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有义务】,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多选题:A B C D 本题有6 条评论 # 53. [10司考真题卷二第53题]: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多选题:A B C D 本题有3 条评论 # 54. [10司考真题卷二第54题]:甲与乙因情生仇【故意杀人】。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对象错误】。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多选题:A B C D 本题有11 条评论 # 55. [10司考真题卷二第55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多选题:A B C D 本题有8 条评论 本题考查处断一罪中的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A选项,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仅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A选项当选。B选项将盗窃来的汽车出卖的行为属于销赃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两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不属于吸收犯,B选项不当选。C选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学/法/网|D选项,实施制造毒品行为会伴随着持有毒品,因此持有行为被制造行为吸收,成立吸收犯。D选项当选。本题应选AD。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这种情况在我国大体上属于吸收犯。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枪支的行为,属于吸收犯,也可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____以上引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P373。 # 56. [10司考真题卷二第56题]: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赌债也是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多选题:A B C D 本题有5 条评论 本题考查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A选项的3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B选项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非上缴国库。C选项,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赌债并非合法债务,不应偿还。|学/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选非,答案应为ABC。 # 57. [10司考真题卷二第57题]: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司法部答案为AB,学法网网友异议答案为ABCD。本题目考查犯罪中止的成立。A选项,甲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是犯罪中止。B选项,甲着手实施犯罪后既遂之前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也是犯罪中止。注意担心日后被处罚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认定。C选项,虽然对于盗窃罪来说行为人盗窃了珠宝,属于犯罪既遂,但是对于现金来说,行为人属于可以达到既遂而自动放弃,成立犯罪中止。该选项中没有交代被害人家中是否有现金或者行为人是否发现现金,因此也可能成立未遂,选项具有可商榷之处。|学/法/网|D选项,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独立地导致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时,如果应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则不妨碍原犯罪成立中止。由于甲的行为足以防止原犯罪的结果发生,而死亡结果是由交通事故导致,所以甲的故意杀人行为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答案存在异议,答案 多选题:A B C D 本题有63 条评论 # 58. [10司考真题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故意杀人】【保险诈骗】 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故意杀人】 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吸收犯】 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吸收】 本题综合考查《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关于罪数的规定。A选项,《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A选项情形需要数罪并罚,不当选。||B选项,依照《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B选项应选。|学法网|C选项,《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C选项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C选项应选。|学/法/网| D选项,《刑法》第321条第3款规定:“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杀害他人的,应当数罪并罚,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C。 多选题:A B C D 本题有3 条评论 # 59. [10司考真题卷二第59题]: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多选题:A B C D 本题有2 条评论 # 60. [10司考真题卷二第60题]: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