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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罪数

时间:2012-06-24 04:55来源:刘舒 作者:千奇百怪 中国法律网

罪数,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所犯罪行的数量。怎样断定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数量呢?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之所以要判断犯罪分子罪行的数量,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其目的是为了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刑事
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但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危害行为,则让人难以断定其罪数,如“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结合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就属于这种情形。下面,就对这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危害行为进行分析。
一、实质一罪
1 、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你知道刑事。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重婚罪、绑架罪等即属于继续犯。
继续犯实质一罪,当然以一罪处断。对于继续犯的追诉,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以放火的方式杀人,就同时触犯了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又如,行为人偷盗高压电缆,使部分电缆断落接地,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效果,则触犯了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由于想象竞合犯实质是一罪,故不以数罪论处,而选择其中一个重罪处罚。
3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强奸妇女过程中,致使对方重伤。对这种行为不能定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其实刑事自诉。而仍然定性为强奸罪,实行一罪处罚,只不过是加重其法定刑罢了。因为,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是强奸,至于使对方重伤只是过失,而非故意。
结果加重犯实质一罪,以一罪加重处罚。
二、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2、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例如,以赌博为业所构成的赌博罪,以及没有医生执照而行医所构成的非法行医罪,就是典型的惯犯。
对于惯犯,法定为一罪。
三、处断的一罪
本来是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罪特征,但鉴于其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一罪来处理。
1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例如:甲蓄意要杀害乙的全家,到了晚上,他窜到乙家只将乙杀死,第二天追寻到邻村又将乙的妻儿杀死。此例即是典型的连续犯。还有,多次走私、多次抢劫,都属连续犯。
对于连续犯的认定,处断一罪,从重处罚。对连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几个前后互相关联的行为,定罪时以其中一个重行为吸收其余的轻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这个比较重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由于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之间的关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数罪。
2 、牵连犯: 是指犯罪中出现两个行为,前一个是手段行为,后一个为目的行为;或者,前一个是原因行为,后一个是结果行为,前后行为相互牵连,并且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这种犯罪情形为牵连犯。例如:为了骗取公私财物而伪造公文的行为,伪造公文是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是目的,分别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又如,盗窃财物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的行为,盗窃财物是原因行为,伪造印章是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牵连犯虽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认定为数罪,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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