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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出版学(5)——根据考研大纲整理,欢迎参考

时间:2012-06-24 11:01来源:show 作者:掉页黄历 中国法律网

9. 出版的相关业务:与出版有的关著作权法律知识,出版合同的签订,出版侵权与版权管理,发稿及出版物校对,重印与再版,出版物质量管理,出版物质量保障体系。
一、著作权限制的原因和种类
1、原因
1.作品来自于人类的共同财富
2.有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
3.不能让使用者、广大公众负担过重
2、内容
1.权能的限制 2.时间的限制 3.地域的限制
二、保护期
1、保护期的定义和计算: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可分为:
1.人身权的保护期(永久)
2.财产权的保护期(有限)
政府版权和皇家版权:材料《彼得·潘》享有永久保护期。
2、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1.公民作品:发表权、财产权,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
2.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权、财产权,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3.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发表权、财产权,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财产权,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5.合作作品:按最后一个死亡的合作作者计算。
其计算有三种方法:
(1)从作者死亡之年的12月31日算起; (2)从作者死亡第二年的1月1日算起;
(3)从作者死亡当年的1月1日算起。
三、保护期的对等原则
材料:米老鼠形象的著作权保护期有多长?
,沃尔特·迪斯尼制作的动画电影《汽船威利号》在美国纽约殖民大剧院首映,好评如潮。从此,米老鼠(Mickey Mouse)这个可爱的卡通形象正式诞生,也为庞大的迪斯尼帝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后,以米老鼠为主的各种卡通书籍和电影为迪斯尼带来了巨额利润,并很快走上了品牌特许经营之路。
米老鼠问世之初,迪斯尼曾在一家餐厅偶遇一位家具商,并口头同意他把米老鼠的图像印在写字台上,为此收费300美元。此后,迪斯尼公司一发不可收拾,至今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了4000多个拥有迪斯尼特许经营权的商家。米老鼠等颇受大家喜爱的卡通形象被用在各种各样的产品之上,从最普通的橡皮到价值两万美元的高级手表,这些特许经营业务每年能为迪斯尼带来高达10亿美元的收入。
在迪斯尼创造的商业奇迹中,不断修改的美国版权法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早在1790年,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版权法,作品的著作权按规定只享有14年的保护期,如果到时作者还未去世,著作权则自动延长14年。随后,由于对作者创造性的日益尊重,美国国会一再延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仅从1950年到2004年,著作权保护期就被修改延长了11次。起初是2、3年地缓慢延长,后来就19年、20年地大踏步前进了。
1998年之前,按美国版权法的规定,个人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公司和机构享有的保护期为75年。因此,1928年诞生的米老鼠形象只能存活到2003年底,此后就进入了公有领域。而其他著名卡通形象也将先后到期,“布鲁托”是2005年,“古菲狗”是2007年,而唐老鸭是2009年。这是迪斯尼公司最不愿看到的。因此在2003年期限到来之前,它再次提前下手。
,美国通过了《著作权期限延长及音乐著作授权法案》(CTEA)。该法案规定,美国个人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而公司和机构享有的保护期为95年,比原来各延长了2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网络出版商对CTEA提出的质疑,让忐忑不安的迪斯尼长舒了一口气。至少在2023年以前,它不用再担心失去这只能带来滚滚财源的小老鼠了,因此CTEA也被戏称为“米老鼠保护法案”。
四、著作权的权能限制
一、合理使用
1.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个人学习或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为了系统教学活动、学术研究、宗教或慈善性质等社会利益,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及出处),自由地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例外情况。
为划清“合理使用”的范围,美国1976年版权法在其107条中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教学、学术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作品的四条标准: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举例:电大为教学目的而复制教材?
(2)有版权作品的状态。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不同;
材料:我国首例工艺品著作权侵权案审结
(3)对有版权作品的使用的数量和实质性。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
(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市场所产生的影响。
案例:《围城》汇校本侵权案
2.具体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要做到“合理引用” 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标准:
A.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B.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C.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他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D.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标准:“十分之一”和”二十分之一”。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案例:《受戒》纷争有结果。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提问:义演属于合理使用吗?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使用
(一)法定许可的概念
是指在某种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尊重作者其它权利而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情况。
(二)法定许可的种类
1.中小学教材使用
(1)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3)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可以不经许可,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
(5)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启 事
我社拟出版《初中语文》、《初中语文读本》(七年级上册)两本图书,其中选编了以下作者的作品,因地址不详,无法与以下作者取得联系,特登此启事。请以下作者速与我社联系版权事宜。若自此启事发布一个月之内未收到函告,我们将按同意选用办理。以下为作者名单:刘蕊 田晓菲 张玉庭
某某大学出版社
2004.7.26
(2)报刊相互转载。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文章
(3)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组织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组织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6)网络对报刊或网络的转载。
(三)我国法定许可制度的特点
1.法定许可的适用者是由法律规定的,除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不适用外,适用者包括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2.使用的目的都是营利的,非营利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3.使用的对象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由作者决定是否公之于众,不属法定许可范围。
4.使用者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支付方式可以是直接支付给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转为支付。
5.法定许可允许著作权人以声明的方式加以排斥,即如果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能实行法定许可。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了广播组织播放已发表作品、广播组织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两种情况外,中小学教科书出版、报刊相互转载、录音制品制作、网络传播这四种情况属于“准法定许可”。
6.法定许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比如,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原载报刊名称等,并且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三、强制许可使用
是指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的情况下,为了教育或科学研究的目的,由政府强制授权并颁发许可证来使用作品的情况。
五、书刊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非著作权)
一、对书刊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1、图书和期刊的定义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图书在我国是指国家出版行政机关列入图书类统计的出版物,分书籍、课本和图片三类。
期刊,是一种定期出版的连续出版物,它按一定的方针编辑,刊登众多作者多样内容的文章,并以固定刊名、相对固定的形式顺序编号、成册出版。
2、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或版权(二)著作权的邻接权
(三)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 (四)科学发现权
(五)外观设计专利权 (六)商标权及其他标记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权 (八)其他权利
3、书刊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书刊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对承载在书刊产品中的人类智力创造成果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书刊的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两重属性,决定了书刊必然受到著作权(邻接权法)的保护;而它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它也应该受到商标法、专利法(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调整。
4、书刊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以著作权法保护书刊产品的独创性和出版者的使用权;
2.以邻接权保护书刊产品的版式设计权
3.以商标法保护书刊产品的商誉
4.以专利法保护书刊产品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5.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出版者的正当经营权益。
六、书刊产品的邻接权保护
1、邻接权
亦称著作邻接权或作品传播者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相关的专有权利。分为:
1.表演者权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3.广播电视组织权
4.出版者权
2、出版者权
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3、书刊产品邻接权保护的法律和理论论证
装帧设计,指的是:“在书刊出版前,从工艺、技术和艺术等方面对其形态进行整体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就工艺而言,是对书籍的物质结构和工艺特色的造型规划。包括选定纸张、开本、装帧形式、装帧材料、排版、制版、印刷工艺、装订方法等。”
版式设计,指的是:“书刊在发排前,对原稿内容各部分排版格式的确定和技术处理。包括版心的大小,序言、目录、正文、图表、附录等各部分和各级标题、书眉(中缝)、页码、引文、注文等的排列顺序、字体、字号、字行间距,以及版面布局和配置装饰等所有版面形式的编排设计。”
4、书刊产品邻接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只能是书刊出版者。
客体是书刊的版式设计。
5、书刊产品邻接权的侵权和制裁
著作权法第46条第9款规定,“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六、书刊产品的商标权保护
一、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为将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常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来表示。
2.商标权,指的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书刊产品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论证(即其主体和客体)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出版者才是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才有可能成为书刊商品商标的权利主体。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十六类为:“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其中印刷出版物的代码为1606,类似商品的代码分别是:海报,报纸,期刊,地图册,歌曲集,书籍,地图,印刷时刻表,印刷出版物,说明书,杂志(期刊),连环漫画书,新闻刊物。”
三、书刊产品商标权的取得
根据商标法第4条规定,我国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是注册,需要获得商标权的人,首先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然后审查、核准。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制,商标法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时,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西南财经大学的《经济学家》与英国的The economist的商标纠纷
(2)江苏和辽宁的《红镜头》之争。
那些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1)期刊的名称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全名进行商标注册的出版物名称,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新《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凡公开发行的期刊,应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
(2)单行本书籍的名称,许多国家明文规定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应该得到某种形式的明确并向社会公开。
(3)百科全书、辞书的书名和丛书的总称,在不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基础上,审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应重点审查这类名称的独创性。
《十万个为什么》为何不能注册?
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自1961-1962年首次出版《十万个为什么》以来,已经发行了1000多万套,1亿余册,并被翻译成5种文字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1999年9月又推出新世纪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获得良好的影响和销售业绩。面对上百种的“十万”跟风,上少社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十万个为什么”的商标注册事宜,并于2000年4月正式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但是同年7月商标局驳回注册请求,原因就是依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四、书刊产品商标权的侵权和制裁
侵权行为有:(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五、书刊产品商标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承认、尊重和保护编辑的创造性劳动。
2.有利于培育品牌,推出名牌,提高出版社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出版社的良好形象。
3.有利于促进书刊宣传,扩大书刊销售,增加出版社的经济效益。
4.有利于提高书刊质量,从而使整个出版业的书刊质量达到一个新的台阶。
5.有利于加强对正版图书的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遏制不法侵害行为日趋猖獗的态势。
七、书刊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一、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1.专利权,就是由国家专门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授予特定的人对某一技术在特定时间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外观设计专利,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授予的专利。
二、法律论证
1.书刊是出版者在其出版活动中完成的产品,书刊的装帧设计(包括开本设计、封面设计等)是书刊这一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然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
2.书刊的装帧设计一般并不是一件完全独立的艺术品,它往往用于书刊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即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3.出色的书刊装帧设计自然给人以美的享受,成为一种书刊装帧艺术。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不是设计人,而是出版单位
2.客体是书刊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书刊的装帧设计(尤其是美术设计)。
四、书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和批准
五、书刊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和制裁
(一)侵权行为
1.假冒他人书刊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书刊产品、书刊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的。
2.以非专利书刊产品冒充专利书刊产品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书刊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书刊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
1.承担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2.承担行政处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可分三种情况: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确定;
(3)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以非专利书刊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承担行政处罚,即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书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保护新型的书刊产品,打造书刊品牌,增强书刊的竞争力。
2.有利于改变国内的封面设计的重复现象,促进国内装帧设计的独创化、个性化。
材料: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与巴亚出版公司合作出版的《幼儿智力世界》下半月版,主要采取动手的设计,启发2-5岁孩子的动手创造能力,成为亲子期刊中独树一帜的刊物。200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了浙少社申请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一申请的产品名称是“中国幼儿期刊第一品牌《幼儿智力世界》”(受理申请号:0.3);其二申请的产品名称是“《幼儿智力世界》标徽及名称的延伸和缩减”(受审理申请号:0.8)。
第五节 书刊产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一、不正当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征是:
1.它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2.它被称为保护诚实商人的法律,即凡与诚信营业惯例相悖的行为均予禁止;
3.它还有“兜底”法之称,它往往保护着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所保护不到的那些应予保护的权利。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其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其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称商标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侵犯书刊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制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误导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包括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4)回扣等方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倾销行为 (8)强行搭售行为
(9)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11)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二)书刊产品的不公平竞争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仿制与知名书刊近似的书名或刊名及其装帧设计,使人误认为是原作品或与原作品有关的作品
(三)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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