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11月5日晚,车主许某所雇司机张某驾驶水泥货车在某水泥厂装水泥时,不慎将指挥倒车的跟车人员周某轧死,事发后,车主许某与受害者周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随后,车主许某依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理赔材料,要求其依约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认定受害人周某系车上人员,拒绝按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只能在车上人员险的限额内进行赔付。车主许某遂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上人员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律师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故现场的照片以及法医鉴定结论等材料,受害人周某死于车轮之下,系碾压致死,显系第三者,并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即认定是否车上人员的标准应是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人所处的物理位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为“第三者”。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车辆之上,“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