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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终审判决

时间:2012-06-25 05:24来源:冰月亮 作者:核桃 中国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高民终字第2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B207室。
法定代表人:郭玥
委托代理人王建鹏,男,汉族,出生,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油松东环二路二号。
委托代理人尹玉福,男,汉族,生,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缎库胡同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新天一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内实验楼411-41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九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云,男,汉族,出生,北京中新天一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南壕堑镇太平街市场南巷东4排19号。
委托代理人张春雨,男,汉族,出生,著作权侵权 。北京市中新天一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东口袋胡同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屈庚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鹏,,汉族,出生,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油松东环二路二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铁鹰,男,出生,澳大利亚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燕归园.
委托代理人刘继军,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钧平,男,汉族,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68楼505号。
委托代理人刘继军,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简称商学网公司)、北京中新天一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新联公司)、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科文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9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学网公司及科文出版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建鹏,上诉人中新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克云、张春雨,被上诉人黄铁鹰、梁钧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继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2月,黄铁鹰、梁钧平诉至法院称:黄铁鹰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访问教授、梁钧平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2001年10月,黄铁鹰为北京大学MBA学生讲授案例课程,在每次课程的最后环节由梁钧平进行现场点评。上述全过程由商学网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录像,其目的是为日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学所用。2008年8月,黄铁鹰、梁钧平发现市场上销售有《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一)》DVD光盘产品,共计3盒18张光盘,课程总时长985分钟,光盘包装盒及光盘上标有“黄铁鹰教授主讲”、“梁钧平教授点评”、“北大商学网出品”以及科文出版社出版,经查阅识别码,确认上述光盘为中新联公司复制。上述光盘内容均是黄铁鹰、梁钧平为北京大学MBA学生授课内容。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科文出版社的行为共同侵犯了黄铁鹰、梁钧平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并造成黄铁鹰、梁钧平社会评价降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法院判令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科文出版社:1、立即停止侵权;2、连带赔偿黄铁鹰、梁钧平人民币200万元;3、连带赔偿黄铁鹰、梁钧平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626元;4、为黄铁鹰、梁钧平消除影响,在二十一世纪经济导报上公开致歉。
商学网公司辩称:黄铁鹰、梁钧平并非著作权人。涉案课件是光华管理学院案例研究中心正常教学安排的过程中,由我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录制以及制作。黄铁鹰、梁钧平事先知道且无异议。涉案课件应属于著作权归属北京大学享有的职务作品。我公司经北大案例研究中心代表北京大学授权制作、推广发行、销售涉案课件。梁钧平曾是我公司自然人股东之一,其明知上述事实,并从我公司营业中获利。与光盘厂签署的光盘复制委托书是证明涉案课件光盘实际出厂数量及价格的唯一依据。黄铁鹰、梁钧平提交的索赔数额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黄铁鹰、梁钧平的诉讼请求。
科文出版社辩称:涉案三种DVD光盘是我社于2008年4月与商学网公司合作出版,由中新联公司复制生产,商学网公司负责总经销,我社没有直接参与任何销售活动。商学网公司与我社洽谈出版事宜时,已向我社提供了三种DVD作品的《版权证明及授权书》。我社当时经审核认定相关著作权为商学网公司所有,对实际归属并不知情。相关纠纷应由商学网公司自行解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商学网公司成立。梁钧平和案外人张维迎均是商学网公司的股东;梁钧平称已于2006年将其股份转让,商学网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01年10月至2002年2、3月期间,黄铁鹰为北京大学MBA学生讲授企业管理案例课程,张维迎、梁钧平对黄铁鹰的授课进行现场点评,授课现场还特约若干嘉宾进行点评,并有学生现场发言、提问。事实上知识产权。黄铁鹰、梁钧平当时知悉商学网公司对上述授课进行了现场录制,但认为其目的是为日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学所用。
2003年3月,北京大学企业管理案例研究中心(甲方)与商学网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甲方负责承担《北大案例课堂》项目内容制作。内容分为“中国商战案例”及“北大企业家讲座”两部分,“中国商战案例”包括案例、文本案例及案例分析,“北大企业家讲座”包括实况录像、现场直播及相关嘉宾演讲、企业、行业北京资料。2、乙方承担《北大案例课堂》项目内容的全部制作费用。3、乙方负责《北大案例课堂》产品市场的推广、销售和在乙方的客户卫星网上播出。4、甲方独家拥有《北大案例课堂》及其衍生品的版权。5、乙方独家享有乙方投资制作的《北大案例课堂》3年使用权。6、乙方生产销售后的利润分配问题双方另行商定。7、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甲方对《北大案例课堂》课件内容(制作、版权、内容立场、延续性等)负有全部责任;乙方就产品销售环节发生的问题和卫星播出服务,包括准时播出、播出技术稳定性等问题负责。8、本协议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起至止,在没有发生不可预见的时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自然延续,以保护客户合同执行的完整性和甲乙双方经营收益的稳定性。同月,双方签订合作补充协议,听说http://www.5law.cn。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负责剪辑、制作《北大案例课堂》,并承担全部制作费用。2、甲方授权乙方独家对《北大案例课堂》所衍生出的音像制品、图书及其他产品进行制作、发行和销售。3、乙方独家享有乙方投资制作的《北大案例课堂》版权的6年使用权。4、本补充协议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起,至止,在没有发生不可预见的时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自然延续,以保护客户合同执行的完整性和甲乙双方经营收益的稳定性。
,商学网公司向科文出版社支付《北大案例课堂》出版号申请费用2500元。
,商学网公司向科文出版社支付监制费1500元。
,科文出版社就《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DVD制作音像制品出版通知单。
,商学网公司(甲方)与科文出版社(乙方)就《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分别签订出版协议书,约定:一、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DVD形式出版本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期限为5年。二、甲方保证拥有本作品的著作权。三、甲方保证本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六、乙方承担上述作品的复制加工、印刷和包装事宜;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有关各项费用。七、上述每个作品出版后的首批加工数量各为8000套(每套六张),市场销售价格为660元。商学网公司向科文出版社出具版权证明及授权书,证明《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属该公司版权所有,现授权科文出版社出版发行DVD。凡由此引起的境内外版权、著作权、肖像权、专利权等方面及附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该公司承担。
,商学网公司(甲方)与中新联公司(乙方)就《北大经典实战案例》签订委托复制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明细:1、压片,数量3000﹡18,”单价1.35,合计元;2、母盘,数量18,单价1000,总价元;3、菲林制作,金额免;本订单总合计金额款元。二、甲方委托乙方复制的产品的版权由甲方负责,甲方未取得版权使用许可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四、前交货。五、全部货款于前结清。,该合同付款发票开具。商学网公司向中新联公司出具了其与科文出版社签订的上述出版协议书及相关版权证明及授权书,证明《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属该公司版权所有,并授权科文出版社出版发行DVD。
2008年4月7日,科文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委托方)向复制单位(受托方)中新联公司出具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三份,分别涉及《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载明复制数量均为盒(张),备注中均载明“每套六张,共一万套”。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和科文出版社只认可上述《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各制作了3000套,而认为8000套和套的数据仅是约定委托复制的上限,而不代表实际复制数量。
2008年11月10日,黄铁鹰、梁钧平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关村图书大厦花费人民币1584元人民币购买到科文出版社发行的《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各一套,。涉案光盘包装盒封面上署名“案例主持:黄铁鹰,案例点评:张维迎、梁钧平,特约嘉宾:王石、王群、谢冻、唐旭东等”以及“BIZ”标识,标注定价660元。涉案光盘所附学习手册载明《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案例主持:黄铁鹰,案例点评:张维迎、梁钧平,特约嘉宾: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18张涉案光盘上的署名与上述涉案光盘包装盒及学习手册所在内容相符,并署名“北大商学网出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购买涉案光盘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并收取黄铁鹰、梁钧平公证费人民币2020元。
在法院主持下对上述涉案光盘进行了抽查勘验,从三套涉案光盘中各随意抽取一张在法院电脑上进行播放。
原审法院认为:以涉案光盘作为载体的《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作品(简称本案诉争作品)属于公布施行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口述作品。上述作者并未将本案诉争作品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而且综合作品的形态和其他相关事实,该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商学网公司出品、中新联公司复制、科文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属于发表、复制和发行本案诉争作品的行为。上述行为未经黄铁鹰、梁钧平的许可,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有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的情况。涉案光盘中所包含的内容侵犯了本案诉争作品中由黄铁鹰、梁钧平创作部分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中新联公司复制、科文出版社发行涉案光盘时,其所凭据的文件中没有上述作者的授权,不能认定中新联公司和科文出版社具有合法授权和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公布施行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条、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科文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黄铁鹰、梁钧平著作权的侵害;二、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和科文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二十一世纪经济导报》上向黄铁鹰、梁钧平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和科文出版共同承担;三、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科文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黄铁鹰、梁钧平侵权损失人民币元;四、驳回黄铁鹰、梁钧平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科文出版社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商学网公司所持其不存在侵犯黄铁鹰、梁钧平涉案作品著作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中新联公司及科文出版社所持其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之上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黄铁鹰、梁钧平共同负担人民币元,由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中国科学文化影响出版社共同负担人民币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429元,由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北京中新天一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冰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李 珊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鑫鑫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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