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情形。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是指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至犯罪既遂前的整个期间。这一特征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但是,在进入犯罪预备阶段以前或者犯罪既遂以后,都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自动性,即必须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完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中止犯罪,其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从想完成犯罪到不想完成的根本转变。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 3彻底性和有效性。彻底性主要针对自动放弃犯罪的情况而言,其要求行为人放弃犯罪不是暂时的,而是主观上已彻底打消了其原有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其自认为本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所谓有效性,是指不论是自动放弃犯罪还是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都必须有效地使法定的犯罪结果未发生,即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否则,仍然属于犯罪既遂。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附:
唐相国律师工作近照
为广大朋友法律咨询提供方便,您可以通过面谈、电话、手机、电子邮箱、QQ等多种方式来预约联系,唐律师将用自己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 ,为您提供优质的解答!
[面谈地点(Add)]: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东厅30楼3004-3005室);
[预约电话]:020-3888 6175、3888 9410、3888 9412[办公(Tel)],020-3888 9055[传真(Fax)];
[预约手机]:136 8224 0768 (广州)/ 152 7464 8308(湖南);
[电子邮箱(E-mail)]:;
[ QQ ];
[ 博客 ]:;
[律所网址(http)]:htt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