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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多得赔偿,拿到工伤赔偿后能否再主张侵权赔偿?

时间:2012-06-26 11:22来源:李发源 作者:在在 中国法律网

“桑劳仲案字(2011)12号仲裁调解书”载明:“原告(被答辩人)主动放弃要求某某建筑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δ签订合同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补偿的申请。由某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9元(含医疗费)。”被答辩人已经得到工伤赔偿,无权以侵权为由主张重复赔偿,理由是:犯罪未遂。其一,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λ缴纳保险费后,职工一旦因工受伤,社保部门就从工伤基金中拨付专款,让受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是用社统筹资金的方式,减轻用人单λ的用工风险、用工负担,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者的合法权利;其二,某某建筑公司既是用人单λ也是侵权者,即用工身份与侵权身份竞合,在用工与侵权身份竞合的情况下,如允许顾某某(化名)再以侵权之诉提出重复赔偿,就Υ背了工伤保险减轻用工单λ用工风险、用工负担的立法目的;其三、如果用工人与侵权人系同一人时,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那任何用人单λ都会拒绝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工伤保制度会形同虚设,毫无意义;其四,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是让侵权者在责任范Χ内赔偿,以此填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赔偿,而不是要让受害者得到实际损失外的额外利益,不得有“赚钱”的情形出现。所以顾某某(化名)不能基于与工伤事故相同的损害事实,以侵权之诉为手段,获取重复赔偿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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