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一点,少后悔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第二款规定了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第一款,构成中止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所谓“犯罪过程”,你知道刑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2)必须自动中止犯罪。所谓自动中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犯罪中止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诚悔悟,有的是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有的是害怕受到刑事处罚等,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3)必须彻底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犯罪分子感到时机不成熟,暂时停止进行,等到适当时机再行实施,那就不是彻底放弃犯罪,属于犯罪被迫中断,不是犯罪中止。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犯罪分子自动采取的措施确实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积极行动防止结果发生,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了;或者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不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所致,则仍不属于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第二款是关于中止犯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止犯不仅客观上没造成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而且其本人的危险性也比较小,从刑事政策上考虑,为更有助于预防犯罪,刑法对中止犯规定了比预备犯、未遂犯还要轻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