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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如何破局

时间:2012-06-26 12:57来源:竹下生 作者:瑞丫头 中国法律网

  最近,《AA》热播,牵出了“BB”海报涉嫌抄袭画家YY的作品《XX》事件。日前,此事圆满解决,央视纪录频道在广州接YY授权,央视纪录频道可无偿使用其山水画《XX》。 虽然此事目前来看已经告一段落,但不可否认的是,由此所牵出的网络版权问题也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因为在网络时代文图信息海量传播的过程中,每一次下载、每一次引用或许都将潜藏着法律纠纷。而且在网络已将世界不断拉近的今天,以网络侵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案,在各地都显得非常普遍,乌鲁木齐自然难免。

  侵权方式从有形到无形

  网络侵权的隐蔽性更高,甚至可以说防不胜防。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首府的很多网吧成了侵权“大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X法官称,去年北京一家网络公司以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22家网吧。这些网吧在未合法获得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向消费者提供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相比看刑事。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提供的数据显示,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纠纷案件的总和,占其所受理的全部著作权纠纷案件的60%以上。

  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包括版权(著作权)、商标和专利。“事实上,相比其他两个而言,版权的范围更大,包括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各方面的作品。只要作品完成就拥有版权,即便作品没有发表,没有进行登记。”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版权处X副处长指出,随着版权立法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大,近年来,传统文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有了很大好转”,但互联网环境下的文字、图片、音像和图书被侵权盗版,“情况依然严重”。 据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统计,近5年正式立案查处的网络侵权案件共6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共受理涉及著作权案件 72起,其中网络侵权案件占到40起。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首次确认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后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0年,自治区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先后对存在严重侵权行为的“霸气征途”私服网站、非法传播电影“天堂影院”网站、非法设立网游“天龙八部”私服网站和未经授权传播小说作品的“新疆小说网”等进行了查处,关闭了3家网站,没收服务器3台,责令1家网站删除侵权作品。 网络侵权表现最为广泛的则是,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擅自使用其作品,听听吸收犯。当然其中也包括转载。而让副处长头疼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几年网络侵权的方式也在翻新。

  一些搜索引擎、资源分享平台、电子商务网站通过提供各种链接的方式,在各个网站之间、网站与传统媒体之间,转载文章而不付费。一些大的数据库、数据公司,还会把众多版权人的作品放在网上销售。 这种新型的侵权方式,最容易打擦边球。X副处长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个“避风港原则”,即被侵权人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链接等必要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网站明知其内容有侵权嫌疑,仍旧提供

  传统版权授权模式受挑战

  现在并没有一个高效低成本的版权授权通道,双方之间的授权主要还得通过一对一单独洽谈获得。

  “复制成本低”,X法官认为,这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大量存在的因素之一。互联网的普及极大丰富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数量,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又为复制行为提供了越来越便捷的方式,利用电脑一个简单的复制粘贴行为就能轻松完成作品的复制,网络几乎成为了某种免费的代名词。 新疆最早的宽频视频网站“丝路宽频”互联网事业部经理李某说:“在互联网还不普及的年代,作者卖的是对自己作品的拷贝权,无论出版商卖给消费者的是纸质书还是影视作品,其实都是在以某种介质来推广内容。” “但在数字时代,这个物理介质彻底消失了,内容仅仅以数字形式虚拟存在,拷贝变成了一种数据流动,数字内容无论被拷贝多少遍,它都在那里,不增不减,成本趋近于零。”李某说。 这也意味着,数字时代,网络技术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

  同时,网络空间的海量信息、多种传输技术的迅猛发展,也都为互联网上的盗版侵权打上“保护伞”。“由于网络空间传输的开放性、被侵权的作品往往在被发现之前,就被大量的网络用户下载、传播。这也使网上盗版泛滥。”X副处长说。 互联网高效、便利、交互、自由共享的精神与传统版权保护之间产生了巨大冲突,而在自律守法和获取信息之间的道德平衡中,前者管理难度更大,于是网络上出现大量的“违法者”。 李某从2001年就开始接触互联网行业,更能体会在一个互联网的背景下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网络版权强调的是对著作权人创造性劳动的尊重,更是在它“自由传播”间取得平衡。 他坦言,现在也有一些网站想买版权,却不知该到哪里买。网络版权采取地区分包或者更为分散的方式,让网站经营者摸不着门道。

  李某的说法实际上也是当下互联网环境下对传统版权授权模式的挑战。因此,这进一步引发著作权人和作品授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冲突。面对海量作品,要实现每一部作品事先获得授权再在网络上传播几乎不可能。公众目前的心态是,方便使用至上,私人目的要得到最大满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目前管理授权渠道还不畅通、能力有限。 在他看来,现在并没有一个高效低成本的版权授权通道,双方之间的授权主要还得通过一对一单独洽谈获得。显然,这样的授权速度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维权取证存在难点

  希望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能够对网络侵权案件赔偿数额限定一个下限。

  在虚拟世界的维权,多少有些“一拳打在棉花包”上的意味。

  X法官说,从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来看,许多著作权人进行网络维权的难点在于侵权证据的固定。

  X法官去年审理的24起网络侵权案件中,8成以上案件的原告都在侵权行为证据的举证过程上有所欠缺。

  “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在网络中传播、使用,著作权人的调查取证可能非常困难。”X法官介绍,一方面,许多著作权权利人自身并不懂网络知识与技术,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方式固定侵权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侵权者为逃避法律责任也会通过技术手段隐匿自己的真实信息。其实权利人可以根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页上标明的ICP备案信息、网站域名持有人、网站IP地址等众多方式来确定侵权人信息。同时,在侵权事实的证据收集上,不仅是打印一个简单的网页截图就足够的,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千变万化的不固定性,因此要证实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互联网网页真实状态最好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跃丽认为,网络维权关键在于并不高额的赔偿尤其是经济收益很难得到合理保障。“首先著作权人无法确定自己的损失,其次也无法证实对方的获益究竟有多少。最后的结果是,往往只能得到数千元的赔偿。”她表示,极低的赔偿数额,导致侵权人在可能获得高利润的回报下再次侵权 5月26日,在杭州市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上,肖跃丽和诸多同行都提出,希望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能够对网络侵权案件赔偿数额限定一个下限,这样至少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记者从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了解到,目前新疆正在筹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代表著作权人进行权利维护的一个机构。

  同时,疆内一些网站已经开始为网络版权保护做出自己的努力。比如从国内较大的版权商购买版权,或者与内地大的网站如优酷、土豆等获得作品版权的网站合作,进行版权的有偿购买或租用,广告收入进行分成的方式。李某说,“考虑到国内大部分用户的消费习惯,目前的运营还是采取广告分成模式,就是用户仍然可以享受免费看电影、阅读,同时,版权方可以通过广告分成获得应有的收益。” 这些都意味着,网络版权的保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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