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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3>

时间:2012-07-06 00:00来源:小邮票 作者:王白雪 中国法律网
9,2006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叶增象,应元桅,董大泳,蒋川,陈德乐和周光辉,阿挺(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被告人曾翰佑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到平阳县敖江镇明珠广场前"亮点"理发店前,被告人董大泳发现改理发店里穿白衣服发人(王先都),误认王先都是"火龙帮"的人,曾与他们打架过,变由被告人曾翰佑将车停在旁边接应,被告人叶增象,应元桅,董大泳,蒋川,陈德乐和周光辉,阿游艇等人持刀冲进理发店内砍王先都的肢体致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平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先都的伤势构成轻伤.
10,2006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谢柄添因其所参股的平阳县昆阳镇京都万紫千红KTV多次被人捣乱,变纠集应元桅,萧若杰,曾瑞选,叶增象,章步剑,应良结郑广州,林初团,蒋川,缪新章,谢作袍,陈先阅,董大泳,李志慧和应良芳,王良察,林高奔,周光辉,申良特等人携带刀具,并从他人处借来一把双管猎枪给被告人曾瑞选携带,分乘坐6,7辆出租车在平阳县昆阳镇寻找对方报复,后听说捣乱KTV的人在昆阳镇步行街"路过"酒吧被告人萧若杰等人所乘作的6,7辆车全部到达该酒吧,被告人李志慧等6,7人留在车上看守(每辆车留一人看住车辆),被告人曾瑞选持一把双管猎枪和其余人持刀下车,被告人章步剑,萧若杰等人认为王同光是捣乱KTV的人员而将其拉到酒吧门口,被告人萧若杰等人持刀砍王同光头面部,肢体部致其受伤.当天晚上被告人应元桅拿走被告人曾瑞选所持的该支双管猎枪,藏放自己家后山处,经平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同光的伤势构成轻伤.经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鉴定:曾瑞选所持双管猎枪系枪支.
11,2006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叶增象,应元桅,蒋川和周光辉,潘克鸽,申良特(作案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为报复因赌场分红与其发生过节的陈建义,被告人应元桅将自己所藏放的该双管猎枪拿来交给被告人蒋川.其余人携带刀具,乘坐由被告人曾翰佑驾驶的一辆七座面包车前往苍南县龙港镇湖前办事处双龙工业区道路守侯.当陈建义乘面包车经过时,被告人曾翰佑驾车拦住陈建义所乘坐的车辆,被告人蒋川持该双管猎枪将陈建义顶住,被告人叶增象和周光辉,潘克鸽,申良特等人持刀将陈建义的肢体,大腿多处砍伤.当天晚上,被告人应元桅又将该猎枪拿走藏放.经苍南县刑事科学检验所鉴定:陈建义的伤势构成轻伤.
(四)非法持有枪支
1,2006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应元桅等人在昆阳"路过"酒吧砍伤王同光后,被告人应元桅将该次所用的双管猎枪带回家,藏放在自己家后山;同年9月17日携带该枪支砍伤陈建义.2006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应元桅将该双管猎枪借给被告人叶讯,被告人叶讯将该枪藏匿在其居住的瑞安市林洋镇林北村天一路205号自己家附近草丛中。2006年9月25日晚叶讯将该枪支交给应元桅的朋友"柏林"(外地人,身份不明)处.2006年10月14日“柏林”又将该枪支交给郑广州,郑广州将其藏匿在平阳县昆阳镇白洋洲后山上。2006年10月17日郑光州到平阳县敖江刑侦中队投案是主动上缴该枪。经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双管猎枪系枪支。
2,200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新波因与他人发生矛盾,便叫许方(已死亡)带火药枪到平阳县南雁镇为其出气。后因对方人员众多,为果。之后,被告人邵新波将许方州所带枪支藏匿在其居住的平阳县南雁镇南雁大街201号内。2006年6月26日,许方州向被告人邵新波拿回枪支,当天晚上18时许。许方州、周功椎(已另案起诉)持这把枪支在平阳县腾蛟镇打死一人(吴道建)、打伤三人(周兆波、白洪迎、郑书连三人均构成轻伤)。经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药枪系枪支。
(五)赌博:
1,(原2),200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柄添,林上静,蔡小伦等三人合伙在平阳县昆阳镇啤酒厂后山上摆设赌场招揽赌徒聚众赌博,并由蒋川,应元桅,萧若杰,曾瑞选,郑广州等人持刀在赌场内,四周进行看护,至同年3月初止,共抽取元头薪。2006年3月初,被告人罗顺总入股该赌场,被告人谢柄添,罗顺总,林上静,蔡小伦等人在平阳县昆阳镇啤酒厂后山上摆设赌场到2006年4月被查,又抽取头薪现金人民币8万多元。
被告人章步剑于2006年8月29日到敖江所自首;
被告人陈德乐于2006年9月19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彭频于2007年1月17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缪新章于2006年12月6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林初团于2006年10月17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应良结于2006年10与17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陈先阅于2006年11月16日到南雁派出所自首;
被告人肖昌仕于2006年11月16日到南雁派出所自首;
被告人方友好于月8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被告人萧若杰从广州赶回投案过程中,于2007年2月1日在苍南龙港大道102号网吧被抓;
被告人郑广州于2006年10月17日到公安自首并上缴枪支1把;
被告人谢柄添于2006年12月22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刘孔展于2006年12月11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潘益群于2006年11月1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李良友于2006年8月2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被告人罗顺总于月7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林上静,蔡小伦均于2006年12月26日到公安自首;
被告人谢作袍于2006年1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步剑,陈德乐,叶增象,谢作袍,董大泳,彭频,缪新章,李志慧,曾瑞选,林初团,应良结,陈先阅,肖昌仕,周志文,周风,杨允雷,王杰,白洪坦,周传图,方友好,鲍克雨,谢作快,包小游,彭来对,蒋川,萧若杰,应元桅等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被告人章步剑,陈德乐,叶增象,谢作袍,董大泳,彭频,缪新章,李志慧,曾瑞选,林初团,蒋川,应元桅,曾翰佑,郑广州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刑事。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被告人章步剑,陈德乐,叶增象,谢作袍,董大泳,彭频,缪新章,李志慧,曾瑞选,陈先阅,蒋川,萧若杰,应元桅,曾翰佑,谢柄添,邵新波,周青狮,刘孔展,李良友,潘益群,林初团,应良结,郑广州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及被告人林初团,应良结,郑广州,叶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应元桅,郑广州,叶讯,邵新波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谢柄添,听说二审程序。罗顺总,蔡小伦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章步剑,陈德乐,叶增象,谢作袍,董大泳,缪新章,李志慧,曾瑞选,林初团,应良结,陈先阅,肖昌仕,蒋川,萧若杰,应元桅,曾翰佑,郑广州,叶讯,谢柄添,邵新波等人犯有数罪及被告人李良友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洞,均应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章步剑,陈德乐,谢作袍,董大泳,彭频,缪新章,李志慧,林初团,应良结,肖昌仕,郑广州,叶讯,李良友,潘益群等14人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步剑,陈德乐,彭频,缪新章,林初团,应良结,陈先阅,肖昌仕,方友好,蒋川,郑广州,谢柄添,刘孔展,李良友,潘益群、罗顺总、林上静、蔡小伦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萧若杰、应元桅、邵新波、周青狮等人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来对、曾翰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廷奋
2007年08月20日

附: 1,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2,被告人杨允雷的辩护人系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施克华律师
被告人白洪坦的辩护人系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包崇安律师。
被告人彭来对的辩护人系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池芳景律师。
被告人谢作快的辩护人系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刘时俊律师。
其余被告人均未请辩护人。
3,被告人缪新章、李志慧、
谢柄添、彭频、方友好、李良友、潘益群、林上静、蔡小伦等9人均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被告人萧若杰、罗顺总等2人被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4,被害人张奕凯、方绪东、徐乃育、杨守艺、周杨、林天真、林天市、王先都、陈建义均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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