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 ①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 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地点。 ①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看着开业税务登记。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领取并填好《税务登记表》后报送主管地税局审查,相比看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02/255266.html。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 a)企业纳税人: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则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还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会计人员的身份证和会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 上; ⑦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 ,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 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⑨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b)个体工商户: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还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则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