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发现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合同诈骗罪以合同为掩饰进行诈骗,实践中我们常常容易将其与民事欺诈行为混淆。那么接下来,我就浅析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欺诈是一种交易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一些不顾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和质量,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或者故意以隐瞒商品、服务质量或瑕疵的方式使交易对方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进行意思表示并与其交易。因此我们可以概括出民事欺诈的含义即民事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以经济欺诈形式出现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相似之处在于:欺诈也是故意作假,形似"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如价格、质量瑕疵等。合同。以至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但是欺诈毕竟仍然属于交易的范畴,也即毕竟存在交易、交换,实施欺诈的一方只是希望通过欺诈得到多于正常交易的利益,而不像合同诈骗只是以"合同"为掩饰,其真正目的在于骗取对方财物。正是由于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许多方面时常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因此对两者的界限加以认定就非常的重要。其实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1、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是行为人的目的系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通过对方履行并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来获取对方财物,即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主观目的也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不法利益,但是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或者说不正确履行来获得非法财产利益。换句话说,行为人有履行自己义务并支付一定对价的意思表示,只不过履行存在一定瑕疵,即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1)合同履行的实际能力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而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行为人往往具有一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虽然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是能作各种努力来弥补。(2)性质不同:两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是民事欺诈行为是一种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为,虽然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欺诈行为仍在一定限度内,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而合同诈骗罪的虚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3)两者受侵犯的属性不同:民事欺诈行为人。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民事欺诈的行为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合同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姓名,身份签定合同,利用虚假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书等,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 3、所处理财产的方式不同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会去履行更谈不上把财物归还对方。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的行为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一旦法律关系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其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如产生争议,引起诉讼,有民事欺诈行为人对其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追缴财产。而合同诈骗罪则触犯刑法,行为人对欺诈的后果不仅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受害人的财产和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浅析,我们可以看以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通过对两者的准确界定,我们就不会在实践中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混淆,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四、本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不仅在定罪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在量刑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如何计算和运用数额对于司法实践中科学、准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罪及适用刑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定性分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主客观原因,合同诈骗罪往往会呈现不同的形态,而不同的犯罪形态中犯罪数额的界定又会不同。我认为在犯罪既遂的场合,认定数额应以犯罪分子实际骗取额为主要认定依据;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则应以诈骗分子行骗的合同标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但是如果骗取数额虽然不大而合同标的额较火则仍成立本罪。因为如果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还采取实际骗取的数额为标准的话,对于骗取数额不大的情况则不能认定其为犯罪。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数额较大"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将"合同标的数额"作为犯罪未遂情况下的数额标准才是正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未遂的情况,往往是采取不予处罚的态度。当前合同诈骗罪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共同合同诈骗。要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诈骗数额和刑事责任问题,就要正确界定共同犯罪的定罪与数额关系,以及共同犯罪的量刑与数额关系。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在对共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时应坚持"犯罪总额说",即共同犯罪人应对他们共同造成的犯罪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而在量刑时应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兼顾"分赃数额说"进行认定,这样既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从而有力地打击合同诈骗行为。 在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这个问题上涉及到的一个层面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时候往往会先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一小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对人的信任从而进一步为实施犯罪获得成功而奠定基础。而在履行这一部分或是一小部分合同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此而付出的钱款,应该在认定"犯罪数额"时从骗取的数额中将这部分犯罪嫌疑人付出的钱款扣除,将剩下的数额界定为"犯罪数额"才是合理的。因为在犯罪嫌疑人实旌合同诈骗的时候为取得相对人的信任付出了自己的一部分钱款,而这部分钱款本来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即其为实施诈骗的同时还付出了自己的一部分成本,扣除这部分成本后才是犯罪嫌疑人真正骗取的数额。 "数额较大"是成立合同诈骗的一个构成要件,数额的认定是本罪的关键所在。"数额较大"这一概括型方式虽然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是却过于抽象,弹性较大,缺乏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具体确定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但这里的司法解释是针对普通诈骗罪提出的,而合同诈骗罪这一特殊犯罪极易得逞且实际上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也往往较高。加之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显然这些司法解释难以适用打击现形势经济犯罪的需要。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公安部于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以上的应予追诉。可是这个标准只适用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追诉合同诈骗案件,对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诈骗案件则无法律约束力,因此数额标准仍不明确,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就是对同一数额的合同诈骗行为,判决结果都会大相不同。而且即使构成犯罪,也会出现量刑不等的情况。有违于法律的平等性、公正性和统一性。所以这类经济犯罪的数额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可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作下面的设想,从而使其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l万以上的属"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20万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考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