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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修改,生命权的完善

时间:2012-07-08 00:32来源:寻桃 作者:Rainsong 中国法律网

2009年两会热点之一,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这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关于绑架罪的法定刑从10年起刑,降低到5年起刑。

200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的公安局都按照公安部的部署成立了反恐支队,专门负责处置恐怖事件、突发事件、反劫制暴。但是无论谈判专家还是专门的反恐部队,当面对歹徒时,彼此都明白,绑架罪当时的起刑点就是10年,所以多数歹徒会放手一搏、弄个鱼死网破,不利于保护人质安全。就此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针对绑架罪的起刑点做出修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学会刑事。”

2004年长春警方在一起街头绑架案中,将歹徒陈浩然团团包围,与歹徒对峙时,歹徒先后七刀刺向人质,歹徒被警方4枪击毙,与人质同归于尽,警方解救行动失败。

2004年影星吴若甫绑架案,王立华团伙从2003年连续抢劫、绑架作案多起,之前杀害一人。

歹徒穷凶极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重刑之下作重案。在警方解救时,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击毙歹徒是首选。人质、歹徒,两者的生命被绑在一个天平上时,各种因素就成了生死的砝码。生命一经消逝,即永不再生。从大局出发这是善待生命、促进法治;从个人方面,这是为人质、歹徒的生存,增加希望。

汉代缇莹救父,上书汉文帝,对比一下执行。曾经直接导致文帝废除肉刑。这位伟大的女性在中国法制史、在中国历史上都留下了重笔浓描的一页。因为她的行为直接推动了法制进程,为文景之治打下了法制基础。

今天,刑法减轻了对绑架罪的处罚,也势必对法制将社会带入和谐,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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