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 当事人之间需有书面仲裁协议,方可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2.仲裁申请及预交费用 申请仲裁时需向大韩商事仲裁院本部(首尔)或者地区本部(釜山)事务局缴纳仲裁费用,并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协议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仲裁申请书; - 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 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人登记簿誊本(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明)。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后至仲裁裁决前需承担的费用。仲裁费用包括费用、经费、津贴,在提交仲裁申请时由申请人预交,在最终裁决确定后根据裁决的结果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比例分担。 费用 费用分为管理费用和审理期限延期费用。其中管理费用根据仲裁规则规定的费用表,按仲裁申请金额计算。关于审理期限延期费用,依据仲裁庭的职权延长审理期限的,不予收取审理期限延期费用;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给予延期的,则每延期一次需支付100,000韩元。 管理费用计算公式: (单位:韩元) 申请金额 管理费用 1亿元以下 申请金额*0.45% 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45万元+(申请金额-1亿元)*0.3% 2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 180万元+(申请金额-2亿元)*0.5% 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 2,580万元+(申请金额-50亿元)*0.25% 100亿元以上 3,830万元+(申请金额-100亿元)*0.2% 无法计算申请金额的 100万元 经费 仲裁员和案件负责人所需经费;证据、证人或者鉴定人所需经费;检查或者调查经费;录音或者速记制作经费;翻译经费;其他仲裁所需的经费。仲裁请求承认。以上经费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的,由当事人预交。如上述经费是因仲裁庭要求而产生,并且当事人之间对经费的负担方式没有约定的,则先由申请人预交。 津贴 津贴包括仲裁员津贴和裁决书制作津贴。 3.仲裁申请的受理和通知 收到仲裁申请书,事务局首先确认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是否附有证据材料、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是否合法等事项后,收取预交的仲裁费用,予以受理。 4. 提交答辩状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涉外仲裁的30日内)可向事务局提交答辩状。 答辩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为法人的,法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 - 有代理人的,你看仲裁协议效力。则记载其姓名的住址 - 答辩的宗旨和理由及证明方式 事务局收到答辩状后,首先确认其答辩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的,则接受答辩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答辩状。 如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不予认可申请人的申请。 反申请 是指对同一争议案件,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反申请可以由被申请人自行提起,或者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包括反申请的意思或内容的,也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反申请的程序与仲裁申请程序相同。 5.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指定或者由仲裁院推荐的仲裁员中指定。 - 仲裁员的指定 (1) 当事人直接指定 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员由双方直接指定的,自收到仲裁员指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涉外仲裁30日内)从仲裁员处获得“仲裁员就任同意书”后,仲裁不公开。提交给事务局。 (2) 事务局指定 从仲裁员名单中选择5名至10名位候选人,将候选人名单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从候选人名单中选择其希望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和一般仲裁员,按希望指定的顺序排列编号后,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15日内(涉外仲裁30日内)提交给事务局。事务局综合双方指定仲裁员的顺位,从其中顺位最靠前的(1名至3名)仲裁员处获得“仲裁员就任同意书”组成仲裁庭后,向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书面通知仲裁员指定事实和首次开庭审理日期。 6.仲裁审理 - 审理日期和审理地点的决定和通知 仲裁庭决定审理日期、地点和方式。在确定审理日期和地点后,事务局在审理日期前的10日(涉外仲裁20日)通知当事人。 - 审理准备 仲裁庭在开始审理前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准备材料。书面准备材料应包括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方式以及针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意见。 - 审理程序 1. 审理根据案件编号和当事人的名称开始。 2.仲裁审理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3. 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物品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接受。 4. 仲裁庭认为必要的,可以变更程序。 5. 当事人应根据事务局或者仲裁庭的要求提交文书、证据、或者其他文书的翻译件。 6. 仲裁庭直接审理当事人。 7. 审理时未提交给仲裁庭,但在庭前调解或庭外调解以及依仲裁庭的要求提交的任何材料,应由事务局接受并送达给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 8. 仲裁庭在无法调查裁决所需证据的,可依据职权或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管辖法院申请调查证据。 9. 一方当事人在获得通知后仍未出庭的或出庭后不参加审理的,仲裁可以继续进行。 10. 仲裁庭如有充分理由,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延期审理或径行裁决。但,审理期限延长申请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3日前提起,并且延期不得超过两次以上。 - 审理的终结 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已充分表达了其主张和完成举证的,应宣告审理终结。 7.仲裁裁决 - 裁决的范围和期限 (1) 仲裁庭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除裁决履行合同之外,还可以判令当事人进行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裁决不具有法律效率。同时,仲裁庭为当事人明确仲裁费用的承担比例。 (2) 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之外,仲裁庭在仲裁审理终结后的30天内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裁决。当事人和解的可以不记载裁决理由。 - 裁决的形式 仲裁裁决以书面形式制作,并记载下列事项后由仲裁员签字。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 如有代理人的,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 裁决正文及裁决的理由 裁决书制作日期和仲裁地 -仲裁裁决书以韩语制作。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或当事人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的可以以韩语和英语制作,以韩语和英语制作的裁决书均为正本。但,韩语和英语解释上存在的差异的,以韩语解释为准。 - 裁决书的送达 ① 事务局将裁决书正本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给当事人或代理人最后告知的地址,或者直接交付。 ② 裁决书正本送达给当事人,取得送达回执后,事务局将送裁决书原件和送达回执一同移送给管辖法院保管。 - 判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并且依据纽约协议(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UN协议)可以在国外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易程序 - 意义 简易程序是最大限度的活用仲裁制度的特点,更加效率和低廉地解决国内外商事纠纷,为仲裁制度利用者提供便利的制度。 - 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订有适用简易程序协议的仲裁案件或者请求金额在一亿韩元以下的国内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简便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未作约定的,可以由事务局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 仲裁庭决定审理日期和地点后,由事务局在开庭审理前的三日以口头、托人、电话或者书面等合适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以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为原则。但,仲裁庭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再次开庭审理。 被申请人可以在审理终结前提出反申请。 仲裁庭应在审理终结后的10日内作出裁决。如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以不记载裁决理由。 本文转自:lawShow.asp?id=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