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集中城市如何应对激增的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提出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新条例出台前后,不少地方探索实施了工伤认定简易处理。慈溪市实施的简易工伤认定,主要针对2000元以下且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事故,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 “案多人少”的现实催生简易工伤认定 慈溪市是一个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由于私营经济发展模式的局限性,大部分企业存在管理水平较低、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安全管理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导致工伤事故频发和工伤认定案件居高不下,工伤认定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此外,随着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慈溪市工伤扩面工作全面展开,参保职工人数增多,企业上报的工伤事故成倍增加,慈溪市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已不堪重负。 面对任务重、人手紧的情况,如何做好工伤事故的受理、认定与赔付工作,成为慈溪市工伤经办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缓解 “案多人少”的矛盾,慈溪市2004年在庵东、匡堰、掌起3个乡镇开展试点,把上述乡镇所属企业的简易工伤认定工作委托给镇(街道)社保中心经办。这里的简易工伤认定针对的是参保职工发生轻微伤害,达不到伤残等级,且医疗终结后医疗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案件。2005年9月,宁波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地在工伤认定中,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把那些已参加工伤保险,受伤害程度轻微,还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医疗费用总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工伤事故,委托镇(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承担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工作。根据这一文件精神,慈溪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在2005年10月份推出了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方法,确定将已参加工伤保险,医药费用在2000元以下,无伤残级别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作委托给各镇(街道)社保中心办理,并召开工作会议,出台相关文件,详细规定简易工伤事故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的详细操作程序和细则。至此,简易工伤认定处理办法在慈溪全市范围内得到应用。 适用简易工伤认定处理的,企业和受伤职工可就近到所属各镇(街道)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同时将原来原则上规定的60日结案时间缩短至15日,大大提高了工伤案件的处理效率。但医疗费用仍由慈溪市社保处结算支付。 为统一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工作,学习刑事。更大程度地方便企业职工,2008年5月,在原简易工伤认定权限下放的基础上,慈溪市把工伤待遇结算工作也下放到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将计算机业务网络延伸至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利用现有的平台,开发了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并通过计算机程序的控制,更好地管理简易工伤业务操作。为规范操作,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编制了《镇、街道简易工伤事故处理操作手册》,理顺了业务经办、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职能。市局社保处每月底根据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业务记录,从计算机系统导出当月应付金额,在次月月初统一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支付到企业账户。简易工伤的赔付时间缩短到当月申报,次月拔付,提高了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截至目前,覆盖全市范围的简易工伤认定处理程序已实施5年有余。2010年,慈溪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共受理工伤案件件,通过简易处理程序认定的工伤案件占全市工伤认定案件总数的近70%。 简易工伤处理办法立足基层,对方便企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提高劳动保障行政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它有效提高了工伤认定待遇支付效率,同时避免了一些单位或职工认为小工伤待遇少,为省事干脆不报工伤,从而损害工伤职工权益的现象。 权力下放要求加强监管 简易工伤案件的大规模下放,有可能导致基层部门滥用或误用权力,案件处理的质量有时也出现失控现象。如何加强监管与引导,成为摆在工伤经办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5年来,慈溪市在简易工伤处理工作上总结出一些经验,提出来供读者参考。 突出 “三加强”,建立简易工伤处理审核机制。为规范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简易工伤处理工作,慈溪市加强了3方面的审核工作。一是加强人员审核。新修订后的《简易工伤业务处理规程》增加了伤者签名确认环节,即企业申报工伤事故后,镇(街道)将出具工伤事故处理单,该处理单必须由伤者亲自到场签名,经由经办人、复核人双重审核,最后再由所长签名确认,重重把关,坚决杜绝 “人事不符”、 “冒名顶替”现象。二是加强费用审核。加大审核诊疗及用药是否合理的力度,严格规定非定点医院的诊治费用、用血押金、救护车费不予报销,院外会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不予报销,药店配药、过量配药不予报销。三是加强时间审核。仔细核查伤者工伤参保时间,并注重收集X光片、CT片等影像资料,利用其无法更改形成日期的特点,推断申报者所提供工伤事故发生时间、首次就诊时间等的准确性,防止通过更改就医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 畅通 “绿色通道”,建立镇(街道)工伤保险处理工作弹性考核机制,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实现有奖有罚。考核办法将各镇(街道)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程序的各个环节分别评分,并将评分结果与简易工伤处理权限相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适当扩大操作权限,将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未达到伤残级别的轻微工伤案件下放到基层。目前,周巷、附海两个镇的简易工伤处理权限已经扩大到5000元。而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给予一季度的整改时间,如期末工作仍无改进,看着取保候审 。市社保处将情况报市局批准,通报停止其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资格。 注重 “防患”,建立工伤事故预防长效机制。加强预防始终是工伤工作的重点。一是定期开展检查,消除工伤事故隐患。针对慈溪市企业总量大、中小规模企业多、管理水平低下、安全基础薄弱的特点,定期深入工伤事故多发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通过执法检查,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现场教育,并推广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企业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二是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绝大多数工伤事故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监管不严、操作不当、防护措施不足引起的,但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和员工安全防护意识不足造成的。因此,要实现工伤预防标本兼治,必须抓好工伤预防培训工作,做好工伤预防宣传,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积极发挥杠杆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工伤预防水平,慈溪市在现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机制,根据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行浮动费率之后,企业的工伤缴费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直接挂钩,一些不注重员工安全保护的企业将为此付出经济代价。 建立工伤预防联动机制,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为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市社保局与安监局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4项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定期召开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各自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当期工伤事故动态,研究协商应对措施等;二是建立定期互通信息制度,建立工伤事故信息交换、情况互通平台,互相通报;三是建立工伤安全培训制度;四是建立检查督促制度,联合对全市37家工伤费用收缴比率较高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慈溪市2010年度工伤事故发生件,比2009年度减少143件,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工伤事故发生量不升反降,形成了良好的局面。 提升 “素质”,建立基层队伍培训机制。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主要是指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一是开办专业知识讲座,提升专业内涵。针对目前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暂时未能专门配备专业医疗人员的现状,各镇(街道)按照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组织工伤业务处理方面的专门培训,除此之外,还组织开展基层经办人员医疗专业方面的培训活动。二是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关于明确市本级统筹范围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劳社工伤〔2005〕238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工伤〔2005〕180号)规定,现对市本级统筹范围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各区在工伤认定中,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使用简易处理办法。 二、各区在推出简易处理办法时应遵循“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由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承担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工作,但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仍由区劳动保障局承担。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简易处理办法: (一)受伤害职工已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已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 (三)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四、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范围为本镇(乡)、街道辖区内,且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 五、使用简易处理办法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六、对于已经使用简易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而后由于伤情的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的,如工伤认定决定尚未送达当事人,应由受理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移交管辖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如工伤认定决定已送达当事人,则不再进行移送。 七、用人单位或职工方对使用简易处理办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管辖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答辩应诉工作。 八、使用简易处理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应使用《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表》,表格样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使用简易处理办法进行工伤认定需用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送达等专用印章,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工伤认定简易处理案卷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归档保管。 九、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各区应加强对所辖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具体工作流程,并对其工伤认定简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发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工伤认定决定,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予以撤销,并作出新的认定决定。 十、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受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简易处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案件,也可按照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进行认定。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甬劳社工伤〔2005〕18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更好地做好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项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管辖划分,认真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一)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确定管辖。即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确定管辖,即由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市)、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中的编制外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生产经营地在各县(市)和鄞州区的,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和鄞州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分别由上述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遇到重伤、死亡或群体性受伤等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发现案情复杂、认定难度较大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五)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就工伤认定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工伤认定案件,市劳动保障局可指定管辖。 二、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地在工伤认定中,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使用简易处理方法,委托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承担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工作。使用简易处理方法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简易处理方法: 1、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市当地工伤保险的; 2、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医疗费用总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 (二)使用简易处理方法后,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三)用人单位或职工方对使用简易处理方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答辩应诉工作。 (四)使用简易处理方法进行工伤认定需用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送达等专用印章,由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各地还应明确工伤认定案卷的归档保管责任。 (五)市本级统筹范围实施简易处理方法的具体步骤与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各县(市)的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必须及时为新增人员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后未及时申报,在此之前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必须将职工最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交通事故等涉及民事赔偿事故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即将民事赔偿费用中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应项目部分累加后,与规定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对照,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六、《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规定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待遇基数,其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即与所在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的待遇基数相同。 附件下载:《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