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对于票据的法律冲突,各国的解决办法也存在差异: 1、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于票据行为能力英美法主张依行为地法确定,而大陆法系各国却认为应由行为人的本国法支配。 2、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对于票据行为方式,有些国家采取行为地法原则。有些国家采取行为地法与当事人本国法选择适用原则。 3、票据债务的法律适用 关于票据主债务的准据法的选择,有以下两种原则,即:(1)付款地法原则,(2)缔约地法原则。 关于票据从债务的准据法,有的国家采用签字地法,有些国家规定采用交付地法,有些国家则采取付款地法。 4、票据权利取得的法律适用 对于票据权利的取得,一般主张应依要据让与时票据所在地法。 二、有关票据的统一冲突法 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在1930年通过了三个公约:《本票、汇票统一法公约》、《解决本票、汇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本票、汇票印花税公约》。1931年通过了关于支票的三个公约:票据。《支票统一法公约》、《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 在两个统一冲突法公约中,就票据的有关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1、 关于票据行为能力 公约在票据行为能力上仍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主,只是允许两项例外:允许接受反致;在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或本国冲突法指引的其他法律时,如认为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仍应认为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2、 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 票据行为的方式,依该行为的签字地法。但支票行为可采取签字地和付款地法选择适用;如票据行为依前项的规定并非有效,但依后一行为地所属国法为合法的,则后一行为不因前一行为的不合法而导致无效;缔约国可规定其本国人在外国所为的票据行为,出票的概念。如是依照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对其领域内的其他本国人仍为有效。 3、 关于票据债务 公约规定票据主债务由付款地法支配,票据从债务由签字地法支配。 4、 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 公约认为应由票据所在地法支配。 5、 关于其他有关票据的问题 公约认为应由各个行为的行为地法支配。 三、我国关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中,对涉外票据 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在票据行为能力方面,《票据法》第9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关于出票时的记载事项,该法第98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该法第101条规定,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适用付款地法。 3、关于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票据法》第99条规定,一律适用行为地法律。 4、对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票据法》第100条规定,对之适用出票地法律;对于票据的提示期限、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适用付款地法律;对于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票据法》也规定适用付款地法律。 复习思考题: 1、 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2、 如何理解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3、 我国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过哪些规定? 4、 简述我国对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章 法定之债 内容概览和重点问题 第一节侵权行为 一、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次重点) 二、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软化(次重点) 三、 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重点) 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
一、涉外产品责任(重点) 二、海上侵权行为(重点) 三、空中侵犯行为(次重点) 四、涉外交通事故(了解)
第三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了解) 二、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次重点) 第一节 侵权行为 一、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和实践: 1、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 适用法院地法 3、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二、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软化 (一) 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 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 在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法和共同属人法 (四) 采用区别制 三、 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三个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首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侵权案件的一般原则,也是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
第二,如果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远用的补充原则。 第三,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对于涉外侵权行为重叠适用中国法和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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