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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

时间:2012-07-12 05:53来源:小妖QQ 作者:万物心语 中国法律网

票据作为票据权利的载体,合法的票据持有人一旦非出于自己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就丧失其原本可以行使的票据权利的物质基础。为了保护合法持有人的权利,根据我国现有票据法律规定,失票人通常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进行救济。

一、挂失止付方式救济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下列事项:(1)票据丧失的事由;(2)票据种类、号码、余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3)通知止付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签章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据法律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时,应立即止付。但对于挂失前已经被支付的,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09/291884.html。付款人不承担责任,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在知道丧失票据后第一时间进行私力救济,以期得到最大程度的防止损失的发生。

二、公示催告方式救济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递交公示催告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将通知予以受理,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体上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会少于六十日,如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失票人还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失票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会因公示催告程序而得到保护。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这样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才能得到保护。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情况下,失票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法院也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并且还要做出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在上述期间不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得可能性,因而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进行救济,可以阻止票据的继续转让,因此现实中很多失票人选择公示催告程序进行救济。

三、普通诉讼方式救济途径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进行救济,从申请到作出除权判决至少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对于失票人来讲,会影响票款的使用。而按照普通程序进行救济更有利一些。尤其是在票据绝对丧失,不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可能性,或者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可通过提供一定的担保,通过诉讼进行救济。

票据实务中,通过普通诉讼进行救济的种类主要有补发票据之诉、请求付款之诉、返还票据之诉三种。但无论哪一种类的诉讼都并不否定善意持票第三人的权利,如果通过诉讼方式,失票人最好让法院通知付款人止付,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付款人已经付款,而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而即使这样做,一旦出现持票人提出异议的情形,法院还是会撤销止付的通知,终结诉讼程序,此时失票人和持票人如有异议或者有票据权利争议,以确认真实的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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