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票据法学习要点 1、P265-266,票据的特征主要有十个,可以作为一般性多项选择题来看;但票据的功能应当掌握住:汇总—最初功能;支付—最简单、最基本的功能;结算—银行结算最主要方式;信用—可作为信用工具; 2、P267,注意票据法上的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区别,而票据法上的关系又可分为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里最主要掌握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区别,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而票据基础关系则主要是由民法规定,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在考试之中,注意这三个方面的关系; 3、P268-271则重点掌握票据行为知识:主要体现为票据行为有四个,付款不是票据行为,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独有行为,保证是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可以结合第一章法律行为知识进行看书,无非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入手看书,但票据侧重于形式要件,其形式要件有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四项,其中重点掌握住签章与记载事项两个重点;而票据的代理知识里,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并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同时注重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之间的区别; 1)票据具休签章的要求表:
4、P271-275,票据权利知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二者不能同时行使,其具有先后顺序性,只有第一次权利得不到满足时才可行使第二次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主要有:出票取得、转让取得和通过税收、继承等方式取得票据;票据权利的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要注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尤其重点掌握住挂失止付的一些特征:如临时性(12天),票据必须要有明确的付款人,否则不能挂失止付;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有三个方面,尤其掌握住票据时效期间届满,记住其时效期限,详见下表: 1)票据承兑以及提示付款期限表:
5、P275-P276,票据抗辩,“对人抗辩是相对的,对物的抗辩是绝对”是学好这部分内容的关键所在; 6、P277,票据的仿造和变造的区别:仿造是签章的更改,包括仿造票据与仿造签章,而变造则是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并且是无权更改的人所为行为;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其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变造人可能什么责任可要承担,在无法识别签章是变造之前还是之后时,则视为变造之前签章; 7、P278,涉外票据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其适用法律,应当首先是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其次是我国票据法,在前者都没有相关规定的,才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票据的准据法尤其要掌握住前三个:当事人行为能力、出票时记载事项、背书等行为的法律适用; 8、P280-281,汇票的出票是作票与交票的合二为一,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应当要求能够记住,一经出票,付款人不一定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只有承兑后才是; 9、汇票的背书需要掌握住:背书记载事项的确定,禁止背书的法律后果,附条件背书不能等同于部分背书,你看出票的概念。背书连续是指形式上连续而并非实质上连续,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属于非转让背书,一种体现代理关系,一种体现担保关系,但二者都必须在票据上表现出来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同时法定禁止背书的三种情形是个重要多项选择题; 10、P286,汇票的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其绝对记载事项一般是两个,如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加上付款日期,承兑必须在正面,并在3日内承兑,同时不得附条件,否则均为拒绝,见票即付汇票无需承兑,其它汇票必须承兑,一经承兑,付款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11、P287,票据的保证是附属票据行为,注意保证人的资格识别,其绝对记载事项两个:一是保证字样,另一是保证人签章;而未记保证人则替出票人或承兑人保证,保证人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替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背面或粘单上,票据保证的前提是票据形式有效,否则不承担票据上保证责任; 12、汇票的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表:
13、P288,付款不是票据行为,而是一种付款请求权,付款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付款提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示,否则丧失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持票人在正面签收;付款人付款时应尽义务,但审形式,不审实质; 14、P289-291,追索权是第二次权利,其可以在期前追索,同时初次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客体是不一样的,行使追索权除需要发生实质要件(重要的多项选择题)以外,同时还须有形式要件,即要取得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有关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取得证明后应当在3日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时,并不丧失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追索时没有先后顺序性,也可同时向前手追索,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其没有追索权; 15、票据法中的本票与支票主要掌握住与汇票不同的地方; 16、票据的法律责任重点掌握住签发空头支票时对其的处罚规定; 第七章 票据法 涉及日期、比例、人数等方面知识总结: 1、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9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的时效,详见习题集P96表1;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6、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7、票据的付款提示日期(重点)见习题集P96表1; 8、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9、定额本票分为1000、5000、10000、元四种; 10、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11、票据的付款人对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此期间的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12、单位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