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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学习要点上传

时间:2012-07-12 07:03来源:党保华 作者:教育学者 中国法律网

第七章票据法学习要点

1、P265-266,票据的特征主要有十个,可以作为一般性多项选择题来看;但票据的功能应当掌握住:汇总—最初功能;支付—最简单、最基本的功能;结算—银行结算最主要方式;信用—可作为信用工具;

2、P267,注意票据法上的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区别,而票据法上的关系又可分为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里最主要掌握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区别,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而票据基础关系则主要是由民法规定,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在考试之中,注意这三个方面的关系;

3、P268-271则重点掌握票据行为知识:主要体现为票据行为有四个,付款不是票据行为,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独有行为,保证是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可以结合第一章法律行为知识进行看书,无非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入手看书,但票据侧重于形式要件,其形式要件有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四项,其中重点掌握住签章与记载事项两个重点;而票据的代理知识里,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并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同时注重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之间的区别;

1)票据具休签章的要求表:

票据种类

签章的具体要求

银行汇票出票人的签章

为经批准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签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

为该法人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的签章

为其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签章

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签章

4、P271-275,票据权利知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二者不能同时行使,其具有先后顺序性,只有第一次权利得不到满足时才可行使第二次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主要有:出票取得、转让取得和通过税收、继承等方式取得票据;票据权利的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要注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尤其重点掌握住挂失止付的一些特征:如临时性(12天),票据必须要有明确的付款人,否则不能挂失止付;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有三个方面,尤其掌握住票据时效期间届满,记住其时效期限,详见下表:

1)票据承兑以及提示付款期限表:

种类

权利消灭时效

提示承兑日期

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汇票(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2年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内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到期日起2年

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付款汇票

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支票

出票日起6个月

―――――――

出票日起10日内

本票

出票日起2年

―――――――

出票日起2个月内

追索权

初次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

———————

——————

再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

5、P275-P276,票据抗辩,“对人抗辩是相对的,对物的抗辩是绝对”是学好这部分内容的关键所在;

6、P277,票据的仿造和变造的区别:仿造是签章的更改,包括仿造票据与仿造签章,而变造则是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并且是无权更改的人所为行为;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其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变造人可能什么责任可要承担,在无法识别签章是变造之前还是之后时,则视为变造之前签章;

7、P278,涉外票据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其适用法律,应当首先是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其次是我国票据法,在前者都没有相关规定的,才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票据的准据法尤其要掌握住前三个:当事人行为能力、出票时记载事项、背书等行为的法律适用;

8、P280-281,汇票的出票是作票与交票的合二为一,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应当要求能够记住,一经出票,付款人不一定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只有承兑后才是;

9、汇票的背书需要掌握住:背书记载事项的确定,禁止背书的法律后果,附条件背书不能等同于部分背书,你看出票的概念。背书连续是指形式上连续而并非实质上连续,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属于非转让背书,一种体现代理关系,一种体现担保关系,但二者都必须在票据上表现出来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同时法定禁止背书的三种情形是个重要多项选择题;

10、P286,汇票的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其绝对记载事项一般是两个,如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加上付款日期,承兑必须在正面,并在3日内承兑,同时不得附条件,否则均为拒绝,见票即付汇票无需承兑,其它汇票必须承兑,一经承兑,付款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11、P287,票据的保证是附属票据行为,注意保证人的资格识别,其绝对记载事项两个:一是保证字样,另一是保证人签章;而未记保证人则替出票人或承兑人保证,保证人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替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背面或粘单上,票据保证的前提是票据形式有效,否则不承担票据上保证责任;

12、汇票的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表: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记载形式

汇票总格式

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

——————

背书

①背书人签章②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日期

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承兑

①承兑文句②承兑人签章

承兑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必须)

只能在正面

保证

①保证文句②保证人签章

①被保证人名称②保证日期③保证人住所

在正面、背面或粘单

13、P288,付款不是票据行为,而是一种付款请求权,付款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付款提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示,否则丧失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持票人在正面签收;付款人付款时应尽义务,但审形式,不审实质;

14、P289-291,追索权是第二次权利,其可以在期前追索,同时初次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客体是不一样的,行使追索权除需要发生实质要件(重要的多项选择题)以外,同时还须有形式要件,即要取得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有关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取得证明后应当在3日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时,并不丧失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追索时没有先后顺序性,也可同时向前手追索,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其没有追索权;

15、票据法中的本票与支票主要掌握住与汇票不同的地方;

16、票据的法律责任重点掌握住签发空头支票时对其的处罚规定;

第七章 票据法 涉及日期、比例、人数等方面知识总结:

1、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9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的时效,详见习题集P96表1;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6、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7、票据的付款提示日期(重点)见习题集P96表1;

8、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9、定额本票分为1000、5000、10000、元四种;

10、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11、票据的付款人对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此期间的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12、单位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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