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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调查处罚技巧

时间:2012-07-12 07:38来源:Raul7 作者:齐汉基金 中国法律网

一、案情介绍
(一)案发经过
,松滋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接到一食品经营者的投诉,称他销售的“王老吉”茶饮料上标注的“人民大会堂”是经过授权的,但在本地还有一种叫“金银花”的茶饮料也标注有“人民大会堂”字样,其是否经授权值得怀疑,望工商局予以调查核实。
(二)查证情况
1、现场检查情况
松滋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在辖区的食品经营户“松源超市石咀店”、杨兵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确有投诉所称的“金银花”凉茶,该产品上标注有“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活动,人民大会堂宴会指定饮料”字样,且“人民大会堂”五个字突出使用。该产品标注生产商为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
2、协查情况
,松滋工商局向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和华堂国际广告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查证“人民大会堂”商标权利人是否合法授权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金银花”凉茶上使用。
华堂国际广告公司收到我局的调查函后,于复函并出具了注册商标证明,同时证明了以下事实:
(1)华堂国际广告公司系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所属企业;
(2)经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授权,华堂国际广告公司为“人民大会堂”系列商标的唯一授权单位,负责对“人民大会堂”商标字样和人民大会堂建筑图形及人民大会堂宴会专用称谓在商标、广告及产品包装中的使用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3)华堂国际广告公司未授权给“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沂蒙花”牌金银花凉茶产品的包装物和宣传中使用“人民大会堂宴会指定饮料”字样,更未授权其突出使用“人民大会堂”字样商标;
(4)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任何形式的论坛或会议也无权授予企业“人民大会堂指定产品”相关称号及荣誉证书。并且注明,凡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签约的企业,一律出具的是“授权书”及“证明”。凡提供给工商部门人民大会堂指定产品“荣誉证书”的企业全部为“人民大会堂”商标侵权企业。
(5)请工商局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
3、核实证据情况
工商执法人员经查验进货发票证实该产品是松滋市经营“关公坊”酒的经营者罗某所销售。,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销售发票上的联系方式赶到该产品经销商的经营场所。经调查得知,经销商字号名称为松滋市华明商店,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有“金银花”凉茶310毫升×24瓶装20件,310毫升×12瓶装10件,该产品标注有商标“沂蒙花”,商品名称“金银花凉茶”,罐体上部印有“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活动,人民大会堂宴会指定饮料”字样,其中“人民大会堂”五个字突出使用,制造商: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在检查后当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经“松滋市华明商店”负责人证实,该产品是鲁宜商贸有限公司从2008年10月份开始以送货上门销售方式销售给 “松滋市华明商店”的,至调查之日止共销售元。 执法人员收集到了送货清单,销售明细账单。
,经批准对宜昌鲁宜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予以立案调查。
,工商局向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宜昌鲁宜商贸有限公司致函调查。
当事人收到函件后给工商局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涉嫌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由毛泽东主席诞辰日纪念活动组委会2006年12月颁发的内容为“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贵公司‘沂蒙花’牌金银花露系列产口品作为毛泽东主席诞辰日纪念活动组委会指定产品”荣誉证书。
(三)处罚决定
,工商局执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人民大会堂”是权利人在第32类商品(含无酒精饮料、茶饮料、植物饮料)上的注册商标。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凉茶属于第32类商品,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金银花凉茶上使用“人民大会堂”字样,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该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经案件核审,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松滋工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款元。,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听证告知书和当事人权益告知书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在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松滋工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松工商处字[2009]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元,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争议的焦点
工商局和涉嫌违法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争议:
(一)在产品上使用了自身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侵权?
1、当事人认为该产品所使用的“沂蒙花”为生产商的注册商标,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沂蒙花”为生产商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且在商品上予以了使用,定然全是合法的行为。致于该产品同时标注“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活动人民大会堂宴会指定饮料”字样,是生产商参加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活动时,由毛泽东主席诞辰日纪念活动组委会所颁发的,而且也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因而不构成侵权。
2、工商局认为,“人民大会堂”是权利人在第32类商品(含无酒精饮料、茶饮料、植物饮料)上的注册商标。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凉茶属于第32类商品,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金银花凉茶上使用“人民大会堂”字样,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该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知道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626/248928.html。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二)生产商的违法行为在当地已被工商查处后,经销商在销售违法商品过程中,销售地工商局是否还可以再次处罚?
1、当事人认为,该产品标注“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活动人民大会堂宴会指定饮料”字样是生产商的行为,且生产商的违法行为已被山东省平邑县工商局处罚,销售地工商局不应当再次给予处罚,否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工商局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行政处罚。而生产商的违法行为被山东省平邑县工商局处罚,是生产商在山东省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作为违法当事人应当改正违法行为,而这一违法行为并没有改正。侵权商品又泫入到了松滋市场上。松滋工商局处罚的是经销商在松滋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是同一违法行为,因而与一事不再罚并不矛盾,而是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
三、涉及的法学问题及查处技巧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非常普遍,而且危害极大。但要查处起来却非常困难,关键是调查取证很困难,而且要准确理解和掌握关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商标侵权既是民事违法行为,又是行政违法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本案中,生产商在同一种商品,即饮品茶上使用了经“人民大会堂”商标所有权人华堂国际广告公司授权的“王老吉”茶饮料上标注了相同的“人民大会堂”,字样,将与“王老吉”茶饮料上标注的“人民大会堂”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了公众,因而构成商标侵权。而经销商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民大会堂”的商品,故构成侵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商标案的职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你知道知识产权。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本案中,松滋工商局询问了生产商、经销商等违法当事人,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笔录,查阅、复制了当事人购进侵权商品的货单,是完全正确和合法的。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注册商标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商标侵权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民法及商标法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了商品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条件,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然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但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法取得”必须是交易渠道合法,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已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证件等。而“说明提供者”则意味着至少能够证明该商品提供者存在过,如果仅仅说明该商品是他人送货上门是不够的。这个条件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善意销售商的同时,防止那些故意侵权者逃避法律制裁。本案中生产商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至于经销商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知是侵权商品而仍然销售,否则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查处商标侵权案的取证关键
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关键在取证,首先,要有被侵权人的举报,否则难以判断和掌握是否存在侵权的嫌疑。本案中,松滋市工商局是在获取被侵权人举报的基础上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的。其次,是要固定侵权证据,这就要求及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把侵权的事实固定下来。松滋市工商局紧紧抓住了这一点,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和对侵权商品拍照,固定了侵权证据。再次,是要查验被侵权人的权利证明。松滋市工商局通过向人民大会堂管理局调查获取了其注册商标权证,及对被侵权人的授权。这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处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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