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渠道:? |
请求法院认定--诉讼案件中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
? |
请求中国商标局异议处认定--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
? |
请求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
? |
请求中国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认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文件: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申请文件可以包括:A. 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发展过程及规模 1.申请人演变情况 2.申请人发展过程中各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证明申请人规模的证书复印件B. 申请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 1.申请商标于**年最早开始使用的证据复印件 2.申请商标于**年被核准的注册证复印件 3.申请商标的创意及内涵说明 4.申请商标连续使用的证据C. 申请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1.申请商标在国内注册情况 2.申请商标在国内申请情况 3.申请商标在国外(地区)申请注册的情况 4.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D. 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 1.近三年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近三年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产销量统计表 3.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4.申请人采用质量标准的情况E. 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销售情况 1.申请人在国内的销售网络 2.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3.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F. 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1.近三年申请商标广告投入总量一览表 2.**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3.**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4.**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5.部分广告图片及证据 6.申请商标其他的宣传(例如展览、网络等)G. 申请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1.申请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2.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质量优异的证明 3.企业信誉及获奖情况的证据 4.企业业绩被各级领导、各界人士及媒体关注和肯定的证据H. 申请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 1.他人侵犯申请商标专用权被查处的证据 2.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与申请商标近似商标的证据 3.申请商标被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注册的证据 4.申请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的证据 5.申请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证据 6.申请商标的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被抢注的证据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也就是符合上两种情形的都可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通过行政途径认定有三种类型: 一是在商标使用环节,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但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是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代理甲方进行第号“”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引证甲方注册的号“”商标,对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 3 号“”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并通过此争议案的审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甲方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申请,通过双方配合,保证第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二条 目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使甲方第
号“”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认定时限:自甲方委托乙方提交“”争议申请之日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两批次内(一年六个月时间左右)。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
(1) 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及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有关证据材料;
(2) 根据乙方的建议委托乙方或其它第三方做申请进程所必需的其它事项,如相关社会调查、法律诉求、证据搜集、加急程序申请等;
(3) 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二)乙方:
(1) 负责制定甲方第号“”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策划及运作方案,在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后,负责整套方案的实施;
(2) 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整理、规范为符合认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提前送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部门;
(3) 根据认定工作的进度需要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4) 负责运作进程中理顺渠道、疏通关系等公关活动;
(5) 负责策划认定过程中必要的其它事项;
(6) 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工作的进程,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7) 负责运作进程中策划方案实施情况的及时反馈和调整;
(8) 如果因其他原因(非乙方主观原因)而致使认定结果不利,乙方应继续负责为甲方代理,在不增加费用的基础上保证甲方在下一步程序中申请认定通过。
第四条 委托事项处理进展情况的报告办法:
对委托代理事项的进展,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 费用及其支付:
(1) 本协议委托事项代理费总额为壹佰万元。具体付款方式为:甲方第号“”商标被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书面裁定下发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代理费。元
(2) 违约责任:如甲方在第号“”商标被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书面裁定下发后三十日内未能讲本协议合同款支付给乙方,则认定为甲方违约,应在本协议合同款之外,另支付乙方违约金万元。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裁定中认定第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由于不可抗力情形出现,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甲乙双方协议终止。
第七条:保密事项
(1) 本合同内容保密,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2) 相关申报材料、甲方提供的其它材料及乙方从甲方获取的企业的其它商业信息,除为甲方申请驰名商标所需外,乙方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