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太白酒厂成立于1956年,主产“太白”系列酒。1981年5月、1990年12月太白酒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获得太白文字和图形等多项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太白酒厂为扩大宣传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对太白酒实施了原产地域保护。2006年1月,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详解 。陕西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了认定太白商标为中国。2006年5月,太白酒厂和酒业公司签订了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太白酒厂将其注册的太白文字及图形商标许可酒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6月,酒业公司发现圆缘园公司在其店内外宣传“太白冰醪糟”时,使用了太白商标。太白酒厂、酒业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认定太白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圆缘园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与醪糟既非相同的商品,也不属于类似的商品。但是根据太白酒厂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太白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圆缘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太白酒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判决:圆缘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太白酒厂、酒业公司损失3000元。 法官点评 酒与醪糟应判断为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 本案中酒与醪糟不是相同的商品无可非议,但二者是否属于类似的商品,应进行综合判断:1、醪糟属一种液体方便食品,主要功能是充饥解渴,并能获得良好的口感,而白酒并没有此功能。2、醪糟面对的消费群体具有普遍性,老少皆宜,而白酒主要面对成年男性消费者。3、二者的销售渠道也有所不同,醪糟在饭店主要由厨师在厨房对原产品简单加工而成,在商场则和其它食品摆放一起出售,而白酒在酒店一般在前台陈列,在商场则有单独货柜出售。因此醪糟和白酒在制作工艺、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都有较大的不同,加之《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白酒划分在33类即含酒精的饮料;醪糟划分在30类,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我不知道商标转让协议 。以及调味佐料。“醪糟”属于该类别中3007方便食品群组中的一种,因此醪糟和白酒并非类似商品。 本案中太白商标有必要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中国驰名商标必须具备:1、以中国为地域范围,要在中国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周知;2、周知的对象限于相关公众,而非一般公众;3、商标要有较高的声誉,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受到好评;4、驰名商标非以注册为要件。法院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实行被动保护原则,不能依职权直接确认。众所周知,普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驰名商标可以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保护。本案中,醪糟和酒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法院要完成对其的保护,查明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是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 “太白”商标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本案中,太白酒厂成立于1956年,“太白”商标自1981年起注册使用至今;太白酒厂曾被评为“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太白酒被认定为中国白酒质量优秀产品、陕西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并在各种国家级展览会中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在全国拥有大量的消费者和较高的知名度;太白酒厂分别在央视、国家级报刊等多家媒体和户外进行了广告宣传,并采用了各种促销方式,销售额稳步上升,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高;同时国家对其实施了原产地地域保护,陕西省工商局已认定太白商标达到驰名状态;依据上述事实说明,太白注册商标在市场中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应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圆缘园公司使用“太白”商标构成侵权 “太白”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的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保护。圆缘园公司在其店内外宣传“太白冰醪糟”时,使用的商标与太白商标相同,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且圆缘园公司是将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业标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太白酒厂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而圆缘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太白酒厂的商标专用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