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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后的商标权问题

时间:2012-07-12 10:45来源:青雅斋 作者:林国其白 中国法律网

一、一个不可回避的现状
企业和人一样也是有生命周期的。据资料统计,我国目前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七年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每年又能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有85%的在10年内死亡,其平均寿命只有2.9年”。
我们经常会在媒体报刊上看到成批成批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见诸公告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作为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中最常用、最严厉、最有效的手段。归纳我国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工商管理机关主要可以根据以下6项理由来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①虚假注册;②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③不参加年检;④不申请注销;⑤滥用执照;⑥非法经营。这其中又以“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为最多。
从我国法律制度上严格说,企业终止应该是经过“解散→清算→注销”这三个基本程序的。但现实中,我国具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终止并没有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而是选择自动终止的方式。即,故意采取不参加年检等办法,坐等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是因为办理企业终止比办理企业成立要复杂得多,许多人是嫌办理清算注销手续麻烦,既然都已经准备关门散伙了,不如一走了之。除此之外,当然也有一些是为了达到恶意逃避债务或经济纠纷为目的。
事实上,相当多的企业都已将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视为使公司终止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因此,我国目前每年高达10余万家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客观存在,是不可回避的一个普遍现状。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还存在吗?
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问题,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有过不同的解释。尤其是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拥有主管企业及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主张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经营资格被剥夺与法人资格同时终止消亡,并以此指导工商登记机关在具体操作实施。但是,以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却与工商行政机关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实际的司法实践。目前,在我国开始实行尊重司法主导权的体制下,对于企业终止的定义现已经统一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规定执行。因此,吊销营业执照已经被确认定为不能够成企业的终止。
在我国工商法律制度的背景下,营业执照是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标志和公司获取经营资格,可以从事核准登记范围内经营活动的凭据。而没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吊销营业执照就是相当于被剥夺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综上,可以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已被解散,但在未清算及被注销之前,其经营资格虽被终止,但法人资格尚存,并仅限于清算和注销。从某种意义上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要还没有注销,该企业就还存在!
但是,过去长期形成的习惯意识以及行政、司法实践手段上的匮乏,驰名商标 。并没有改变人们概念上的混淆。相当多的普通经营者仍然认为企业注销是主动终止,而企业吊销是被动终止,把吊销营业执照当作一种终止企业最简便的快捷途径。
三、名存实亡的“幽灵企业”
《公司法》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已经属于被解散状态,“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不可能再恢复原有的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只能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公司法》还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而现实中,占绝大多数的被吊销企业中,除了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之外,几乎极少有企业在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后会自觉主动地按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的。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也没有任何有关该清算的时效限制和不清算的有效处罚手段。由于公司清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因此,许多数企业认为自身并没有债权债务等的纠纷,企业已停止了营业,并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接当作批准企业终止。随着时间的流逝人去楼空,绝大多数这类企业被人们逐渐遗忘并自然消失,再也不会被任何人提及甚至包括企业所在地的工商主管部门。
然而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这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事实上只要没有清算完成并注销就将永远不会被终止,于是乎,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和形式上的不存在,使这些企业成为一直处以清而不算的、消而不亡的“幽灵企业”。对于这种难堪状态,现有的法律清算制度缺乏相应的解决手段。
四、商标中的孤魂野鬼
许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有注册商标的,或者曾经申请过商标的。当初由于缺乏意识,然而可能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数年之后的某时间才忽然发现其价值,或者出现了其他有关商标权益性的问题。此外,商标申请过程的不确定性和需要长达数年的周期,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09/288842.html。使得许多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并没有意识到在企业吊销之后还可能会被核准注册。这些问题,是许多商标代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见的。
对被吊销企业的商标权益问题,可以从商标局办理企业“商标注册人终止注销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中看出,的确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实际执行的。也就是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有构成该企业的终止,不是无主商标,因该企业在法律意义上还存在,其商标不能被他人注销。
既然该企业还存在,商标当然还是属于有效商标。此外,被吊销企业因为是处于法律的清算状态的,而商标属于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也自然应属于企业的财产清算维护之列。这在我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被吊销企业商标权益的存在是一直被司法确认的。
但是,商标局在除了办理企业“商标注册人终止注销申请”之外的其他商标事务上,确并没有一个妥善的手段来支持维护这些被吊销企业的商标权益。因为对于大多数处于清算状态中被吊销的企业,完全可能面临既没有成立清算组(规定被吊销15天之内成立清算组),营业执照和公章又早已被主管工商部门公告作废、收缴甚至遗失,也根本无法到当地工商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的境地,这时仅凭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如何能以商标权益人的名义在有效期内对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清算和维护呢?凭什么来维护商标权益呢?法律意义上和行政措施上很多地方是互相矛盾的,现实中却是很难有办法解决。
虽然在实践中,在企业被吊销初期的头两年里,由于被吊销不同于注销,多数被吊销企业因仍持有作废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而且,营业执照距上一次年审的时间不久,商标局又无法知情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因此,在营业执照和公章一切“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商标局一般仍然会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各种商标事务,维护相关的商标权益。
但是,如果企业吊销的时间久远,营业执照因多年未经年审,作废痕迹非常明显的,就无法使用了;公章也只能在“瞒天过海”之下使用。一旦被要求补正营业执照或其它材料的,尤其是当公章被上缴或者遗失的,则根本就无法办理。
显然,法律上承认被吊销企业所拥有商标的权益,但事实上却并没有赋予维护该权益的有效手段。使得被吊销企业的有效注册商标,既不能注销,因为企业存在;不能转让,因为营业执照、公章作废无效、收缴、遗失或者没有清算组备案文件;不能使用,因为企业已被吊销了经营资格,否则就是非法经营;无法办理维护其他商标权益的事宜……。于是,这些被吊销企业的注册商标就恰似被禁锢在第四度空间的孤魂野鬼一样,找不到自己应有归宿。只能等到有效期届满,寿终正寝为止。
当然,这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由于没有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使得商标权益无法维护,是其自身的主观过失所造成的,怨不得他人。但是,现有的法律和行政制度在这方面的缺憾,也的确值得商榷。
五、释放空间、重组资源的必要
这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数量持续呈现高速增长,年申请量已经连续五年为世界第一,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累计已达达到276万件,某些类别的商标资源已经开始出现稀缺迹象。然而,我国企业平均寿命2.9年的生命周期,却与目前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周期相近,这就说明,每当一批商标历经千辛万苦的审查刚被核准注册的同时,就可能会有另一批注册商标面临被废黜的可能。特别是每年高达十余万家企业被吊销现象,又不断使得许多注册商标变为“孤魂野鬼”。
一方面,商标注册申请蜂拥如潮,另一方面,已注册商标被大量搁置;一方面,许多商标题材都被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另一方面,大量的商标资源被孤魂野鬼占据,无法转让撤销艰难;一方面,各类商标申请绵绵不断,商标局不堪重负叫苦连天,另一方面,商标审查周期越来越长,商标申请人怒而难言。这些情况,都是目前我国商标存在现实问题。
在我国虚高的注册商标拥有量中,究竟有多少注册商标真正地在实际使用中咱们暂且不论,但如果能采取实际措施把一些事实消亡的企业所占据的资源空间释放出来,就能够挽救无数个“孤魂野鬼”让其重新投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商标的资源、企业的资金、市场的效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药品行政保护 。此公此德足以胜造七级浮屠。
六、现有法律的依据

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完全可能已经事实消亡了,但其法律地位已经是不可置疑的,因此,试图通过注销程序来解决被吊销企业的商标,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要处理被吊销企业的商标应该重点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从被吊销企业的商标权益上考虑。
既然被吊销后企业并未终止,对所注册的商标仍拥有权益,那就应该首先考虑让这些吊销企业能够有合适的程序和合理的时间来主动处置清算这些拥有权益的商标。也就是说,被吊销企业即使在没有成立清算组、没有法院文书等的情况下,也能够合法主动地处置自己的商标以及其他的相关权益,而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从被吊销企业的商标使用上考虑。
《商标法》第四条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了注册商标的使用原则,并在第四十四条(四)规定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注册处罚方式。
显然,吊销营业执照就是相当于被剥夺了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被吊销后,除了可以进行与清算相关的事务外,是不得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否则就属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因此可以说,被吊销企业从被吊销的那天起,其本身是不可能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只要企业被吊销时间满三年以上并没有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就可以确凿地认为该企业的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的规定理应予以撤销。被吊销企业的相关商标权益当然就可以认为不存在了。
综上,完全可以利用现有商标法律的规定来解决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商标权益问题。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三年之内,被吊销企业既可以通过清算组、法院文书,也可以用本企业作废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转让、许可、续展、确权等自主处置行为。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满三年以上的,任何人都可以凭着证明该企业已被吊销超过三年的有效证据,直接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样既可以维护被吊销企业的商标权益,又能在不影响被吊销企业法律地位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释放了那些被禁锢商标的空间,简化程序,重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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