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法治思想理论的确立和培植,一直是穿教学全过程的一根主线,这对当前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现代社会主义中国,创建和谐社会是十分有益的。 在所学专业课程中,《民法》涉及的内容作为与社会联系最紧密、普遍,受到同学们的关注。民法本身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最多,使用频率最高、但却是相对落弱的部门法。在课程教学进程中,学校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作为课程内容设计的安排,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倾注了主讲教师的许多精力,使我在《民法》课程的学习中,加深了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认识和了解。树立法治观念。 《民法》课程的教学开辟了一个空间——那就是 “平等 ” “公平”、“诚信”等原则统领《民法》课的讲授,以体现现代法制理念的公平、诚信等原则,使学生在听课的进程中,领会公平、诚信、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更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在授课中,教师善于以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结合法案进行分析,并突出强调其蕴含着的公平,平等、诚信原则。使学生在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案例中体味现代法治理念。这种结合案例讲总则规定、讲法条的教学,有深度,有难度,调动了学生学习时的积极性。使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主动思考。摆脱了就法条讲法条的枯燥形成,使学生在主动思考、积极参与的进程中,从案例的分析、思考中领会并掌握现代法治理念。 互动式教学,是《民法》课受到同学们普遍欢迎的重要因素。也是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在“物权”、“人身权”等诸多知识点的讲授中,不仅有明确、精明的表述、分析,也就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结合法条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这种将枯燥的知识点讲授和法条结合的讨论式讲授,不仅加深了对知识点的理解,也使我们把握好重点,使我们在针对具体个案的分析中,能更加准确,快捷地找到相关的连接点,正确地适用民法。 二.民法通则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用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利益,设立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要注意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及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是否有顺序限制。此外还要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分民的特殊形式,因经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获相应的经营权利。在这其中,要掌握个体工商刻和农村承包经营刻财产责任的确定和法律保护。关于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要掌握合伙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入伙和退伙要掌握各自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因退伙而引起的合伙期间债务的承担问题。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部分,首先要掌握的是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其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企业法人的成立与合并,法人终止的几个原因也是需要掌握的问题。此外,在法人部分,还要掌握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采取一定法律形式所进行的联合经营。在联营中要掌握联营的三种类型及各自特点以及联营与合伙之间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要掌握民副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和形式以及无产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行为中,还有可变成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撤销的效力溯及既往。在这一部分,还要掌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及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和撤销后,均从行为开始时无效,不影响其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在代理中,要掌握代理人的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指哪些行为可以代理,哪些行为不得代理。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代理权的产生也基于三种法律事实:被代理人的委托、法律的直接规定和仍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委托代理中要注意掌握复代理及复代理成立的三个条件。代理中还要注意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负连带责任的情形。代理仅的行使朋三种情形: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这其中,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及其追认以及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和法律效果,也是代理中的重要问题。此外,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应掌握。关于民法的诉讼时效,由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组成。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期限为1年。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不超过20年。关于诉讼时效,还要掌握诉讼时效的开始及计算,以及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延长及其特殊情况。 三.民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保护私权,发展个人,使得自由意志得以贯彻;另一方面就是抵御公权力的侵犯。民法是私法,民法的出发点是权利绝对和意思自治,是自己的决定权。这一出发点,使得个人、个性得以发展,自由意志得以体现。当然,它们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就是这个维度。我们切不可将民法的作用也加以泛化。比如说对于贫穷或者弱势群体,可以利用政府财政手段加以救助,但民法手段并非如此。民法所能作为的,主要是:保障他们既有的一些财产,并使得这些财产能够被他们自由地支配;保障他们能够以一些有限的财产或者自己的创意去设立企业或者是某种小的经营单位,自由地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保障他们在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时,能够有一个平等的自由竞争环境;保障他们的平等劳动,并以此获得同等报酬的权利;而一旦他们充满智慧的劳动成果形成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也应该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向他们充分开放,使得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共同成果;在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获得同样平等的救济;保障他们的亲情,并赋予他们相互扶助的义务,使得个人情感能够被制度性地释放和维系;等等。民法就是从这些维度,来建构和谐社会的。我们切不可不了解民法的私权取向,而对民法的作用加以泛化。 四.对民法本科教学的一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