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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时间:2012-07-12 10:45来源:猪圈最帅小猪 作者:夏依若 中国法律网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理方式,《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作出以下规定:“有本法第五 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 协商不成的,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能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发生纠纷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予以明确。 其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解纷,促进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行政司法资源的有效 利用。对于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我国独有的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双轨制”,即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处理商标侵权案 件。由于新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协商解决、调解解决方式,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 以下4 种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后,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在互 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侵权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发生商标侵权后是协商解决还是请求工商部门 处理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你知道著作权侵权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这是法律赋予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企 业应注意协商解决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向工商部门投诉和向法院起诉的前置条件。协商解 决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对那些给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 及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为主业,或是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为主业,且已触 犯刑律、给成刑事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不能够采用协商解决,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
(2)“诉讼解决”。即商标权利人以商标侵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 第2 号)第六条规定;因侵犯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 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 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 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也就是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 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人住所地的中级以上 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本书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法释2002 第1 号第二条)。
(3)“行政处理”。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进 行处理。工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商标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没收、销售侵权商 品是新修改的《商标法》增加的内容,没收、销售侵权商品不仅使侵权人受到惩罚,也消除 了其继续侵权的可能。驰名商标注册 。需注意的是“侵权商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应简单理解为使用侵权商标进行销售的商品,还包括使用商标构成侵权的商标标识和提供服务中使用商标标志构 成侵权的牌匾、招贴等物品。
(4)“行政调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就赔偿数额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 解。应当看到赔偿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但新修改的《商标法》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录音录像者权利 。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这有利于发挥工商部门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的优势,息讼止争,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应当注意的是, 调解属于当事双方自愿的行为,并且调解结果没有强制的约束力,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调 解结果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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