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否则,不得行使抗辩权。 2、根据抗辩原因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 (1)对物抗辩。这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包括: A、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B、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C、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D、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E、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票据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主要在于保证票据作为一种流通和支付工具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不致使票据权利人缺乏安全感而无端造成善意持票人的经济损失。 (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23条之规定,“代理付款人在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以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以及公示催告为由拒绝代理付款人以及垫付的款项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财税服务中心:,如有财税问题、票据和工商纠纷可以访问该网站并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士在24小时内回复您。葛律师,咨询电话:1365-165-8496,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