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如出票时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背书不连续);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提示】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人提出,看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而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