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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时间:2012-07-28 12:42来源:橙子 作者:紫静泉 中国法律网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1、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税务检查通知书。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博主简介: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中国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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