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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的杀手锏:正当防卫

时间:2012-07-28 13:16来源:八音盒 作者:邂逅爱情 中国法律网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

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特别防卫权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事拘留。”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听听刑事。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超级防卫权

1999年9月,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惩车匪、路霸犯罪分子的通告》,规定对正在持械作案的车匪、路霸分子,群众可以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制服,直至将其打死而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还给予表彰、奖励。

2003年6月1日,湖北省交警总队发布了著名的“对正在持械抢劫的车匪路霸可以当场击毙,刑事裁定书。群众打死有奖!”标语。

看看,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痛打车匪路霸,并且往死里打,不用负担刑事责任,还可以领1000-元奖金,真爽!

此后,车匪路霸马上从荆楚大地上销声匿迹,可见此标语的威慑力何其之大。

《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

注:刑法中的“行凶”概念,内涵是指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暴力侵害;外延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持械暴力侵害;二是持续时间较长的对身体要害部位的猛烈地拳打脚踢;三是多人侵害一人,或侵害方人数明显多于被侵害方;四是对致命部位的非持械高强度攻击,如卡脖子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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