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转自中国税网 我单位下属一全资子公司,规模较小,,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子公司所属人员人事管理关系归我单位集中管理,工资由我单位代垫直接发放,其相应社保也由我单位统一代垫缴纳.(期末统一结算清偿).该子公司个人所得税应由我单位缴纳还是该子公司自行缴纳,如由我单位直接交税局,是否需要和该子公司之间签订协议?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其实开业税务登记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下属的一全资子公司人员的工资由贵单位代垫直接发放,应以支付所得的贵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法没有需与该子公司签订协议之规定.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