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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却处罚扣缴义务人

时间:2012-07-30 12:15来源:诗人陈景文 作者:許常德 中国法律网

纳税人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却处罚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注意代扣代缴补缴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在纳税人不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扣缴义务人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履行对纳税人的代扣代缴义务。
那么,其实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应对呢?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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