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后,税务部门给纳税人出具完税证明也是应该做到的。 目前,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干部和企业员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获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纳税人的权力,也是证明纳税人照章纳税的一种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已发布四年之久,但在山东、在济南,税务部门仍然做不到主动给纳税人发送完税证明,并且纳税人索取完税证明依然非常困难。 提案人和一部分同事亲历了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复杂曲折过程。 首先,要向税务局说明索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理由,税务局认为纳税人的索要理由合情合理之后,方可允许申领“申请表”;然后,按照填表要求,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法人代表亲笔签字(不能盖印章),与纳税人工资收入情况(工资条)、单位对纳税人税款代交情况、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起交税务大厅审核;再等待1~2天后,去窗口询问是否能够领取。 纳税人已经足额如实完税,索要完税证明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个人行为,与单位公务没有关系。为什么还需要单位的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且,现在单位都是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工资条是核对数字的一个凭证,核对之后,并没有其它意义,不一定会保存。但在纳税人索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却要纳税人必须携带工资收入情况(工资条)。以上情况显然是故意给纳税人索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故意制造障碍。 随着国内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作为个人信誉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完税凭证在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诸如出国、贷款、求学等都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因此,税务部门在严防偷税漏税行为的同时,也应尽力为纳税人提供人性化服务。我觉得,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税款就是索要完税证明的最好原始证明。“我缴税,你证明”,这是税务部门的责任。 建议:山东的税收名列全国前茅,办公条件也是同级机关中最好或很好的,不可能没有条件实现纳税信息的规范管理。要尽快实行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1、在过渡时期,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索取完税凭证。同时,探索利用多样化的递送方式,确保完税证明能够及时送达到纳税人手中。 2、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也是依靠纳税人的贡献运转,要端正位置、摆正关系,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不要为难自己的衣食父母!只有这样,才能获取纳税人的信任,才能保证税收不发生问题,才能增强人们纳税的荣誉感,激发纳税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