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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裁决申请书

时间:2012-07-30 17:44来源:碧水无痕 作者:陈寶寶 中国法律网

裁决申请书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代德义,男,汉族,现年63岁,资阳市人大代表,家住安岳县石桥铺镇祥灵村5组,电话.

被申请人:安岳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宏斌

委托代理人陈天启,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联系电话028-;

申请目的

1、请求按照果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一万元的标准的10倍对被征地的申请人进行补偿;依法撤销川府函【2008】103、资府函【2008】153号、安府函【2009】65号三个文件有关附着物补偿标准。

2、依法撤销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安府复决字[2010]1号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前后响应政府号召,以每亩600元的租金租用了石桥铺镇祥灵村5组村民的土地,种植了300亩柠檬果树,租地期限为20年。现在果树已经进入盛果期,时逢政府修建柠都大道穿越果园,这次将有35亩的果树被毁,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安岳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对果农的果园按照农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1500元左右的10倍补偿给村集体,再按照附着物每亩最多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平均补偿给无果树和有果树的村民。政府补偿的依据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资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103文件、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函【2008】153号文件、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通知(安府函【2009】65号文件规定,

申请人认为,政府对果农果园的补偿行为违反下列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征收果园的应当按照果园这一用途即果园前三年平均每亩的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而被申请人的补偿行为不但违反本法规定,还违反《宪法》、《物权法》第42条、《土地承包法》第26条等有关规定。

2010年2月20日,申请人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7条的规定,申请对川府函【2008】103号、资府函【2008】153号、安府函【2009】65号三个文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法进行审查。

但是,2010年5月19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在没有申请对文件进行审查的情况下,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仲裁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果农的合法权益,请求省政府依法裁决。

此呈

申请人代德义

2010年5月21日

附件: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安府复决字[2010]1号

裁 决申请书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吕建国,男,汉族,现年43岁,家住安岳县石桥铺镇烽火村13组,电话.

被申请人:安岳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宏斌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汉族,现年63岁,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联系电话028-;

申请目的

1、请求按照果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一万元的标准的10倍对被征地的申请人进行补偿;依法撤销川府函【2008】103、资府函【2008】153号、安府函【2009】65号三个文件有关附着物补偿标准。

2、依法撤销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安府复决字[2010]2号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为响应政府号召,在自己的承包地种植了柠檬果树173株。现在正进入盛果期,时逢政府修建柠都大道穿越果园,导致申请人全部果树被毁。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安岳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对果农的果园按照农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1500元左右的10倍补偿给村集体,再按照附着物每亩24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平均补偿给无果树和有果树的村民。政府补偿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资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103文件、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函【2008】153号文件、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通知(安府函【2009】65号文件规定,

申请人认为,政府对果农果园的补偿行为违反下列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征收果园的应当按照果园这一用途进行补偿。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但违反本法规定,还违反《宪法》、《物权法》第42条、《土地承包法》第26条等有关规定。

2010年2月20日,申请人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7条的规定,申请对川府函【2008】103号、资府函【2008】153号、安府函【2009】65号三个文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法进行审查。

但是,2010年5月19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在没有申请对文件进行审查的情况下,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果农的合法权益,请求省政府依法裁决。

此呈

申请人吕建国

2010年5月21日

附件: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安府复决字[2010]2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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