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处理主要有四个程序。 第一是协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程序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第二是调解程序(时限为15天)。劳动者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程序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调解组织主要有三类:(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国家法律规定了协商和调解程序,体现了劳动争议着重调解的处理原则,建议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先行选择协商或者调解,避免激化劳资矛盾。 第三是仲裁程序(时限为60天)。劳动者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长可延期15天。劳动仲裁程序虽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但法律同时也规定,申请仲裁证据保全。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受理决定的,或者依法受理后未在法定审限内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者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是诉讼程序(时限为6个月)。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仍不服,可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别规定:对于部分劳动争议事项,劳动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事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不服一裁终局的裁决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救济途径上有所不同。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