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与票据贴现的概念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欢迎大家来电咨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公司办理承兑贴现速度快、手续简便、银行不限、金额不限、利率低。周到的服务,将带给您满意的收获!咨询电话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出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三种票据种类中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业务优势 经银行承兑后,银行成为票据的第一付款人,使票据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流动性加强;同时,银行承兑汇票有利于买方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同时卖方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 使用范围 对象 承兑申请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条件 您的企业作为承兑申请人需具备如下条件: 1、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2、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3、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4、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期限及收费 期限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超过6个月。 手续费 按票面金额向您(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 业务申请 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均可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您的企业作为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一式两份《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出票的概念。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3、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您的企业需减免保证金,您需要进一步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银行将按照贷款程序进行资信调查与业务审批。审批通过后,银行将与您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经办行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1、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2、AA-级客户收取10%(含)以上保证金; 3、A+、A级客户收取30%(含)以上的保证金; 4、A-级客户收取50%(含)以上的保证金; 5、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提示承兑 1、提示承兑的概念,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的时效,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付款人不得以该汇票未经承兑而拒绝立即付款,否则就构成拒绝付款,并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财产责任。
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1、付款人对向其承兑的汇票,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票据法第41条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注明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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