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年03月05日 【实施日期】 1997年03月05日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行试办再贴现业务。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 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的再贴现业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有存款帐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年度再贴现限额之内,确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的再贴现总量。 第四条 再贴现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4个月。 第五条 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六条 实付再贴现金额按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即: 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年再贴现利率÷360) 第七条 再贴现的申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再贴现,应具有一定的直接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业务量,按发生额计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办理的贴现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的比例不低于2∶1。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再贴现申请书(一式3份); (二)再贴现凭证; (三)经再贴现申请人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凭证; (四)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第八条 再贴现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部门须对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再贴现资金投向、用途等进行审查,并于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再贴现的发放与收回。对审核批准的再贴现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理再贴现的发放手续。再贴现到期,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向再贴现申请人收取款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到期未归还的再贴现款项,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妥善保管已办理再贴现的有关票据。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应于月后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有关商业汇票的业务数据和报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