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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护知识产权,何谈自主创新?(作者:李宏图)

时间:2012-08-22 13:40来源:井垄 作者:馋丫头的窝儿 中国法律网
在捷克,比尔森啤酒(Pilsner Urquell)遍布大街小巷,已经成为捷克的象征,成了享誉世界的著名品牌。因此,来到捷克自然要到比尔森这个城市,参观啤酒博物馆,并品尝一下地道的比尔森啤酒。啤酒博物馆很小,但是在这里,有一件历史实物引起了我的注意。这是一张日本的“外国商标登录证”,也就是同意比尔森啤酒进入日本的商标注册许可登记书,时间是在明治四十四年,也即公元1911年。

1868年,日本实行明治维新,确立起了“殖产兴业”、“文明开化”等基本国策,奋力向西方学习,要将日本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强国。以前在学习这段历史的时候,只知道一些“脱亚入欧”这样大而化之的条框,而看到了这样一张“外国商标登录证”后,我对日本明治维新如何学习西方有了更为细致的了解。站在这张“外国商标登录证”前,放开思绪,你似乎可以看到当年的日本是在怎样学习西方。你可以想象,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并不是只走过场,提一些诸如“文明开化”这样纲领性的口号,而是塌实细致地从制度层面进行全面建设。正因为此,日本才成为亚洲最早与“西方”实现对接的国家。

其实,这不是一张普通的“外国商标登录证”,它体现了日本早在明治维新时期就已经确立起了对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建设,而知识产权保护又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不可侵犯这样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只有在财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的国家,才会带来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在解释第一次工业革命为什么发生在英国时写道:对工业革命的起源不仅要从知识与技术传承的角度来进行解释,而且还要探讨什么因素决定着这些新的工艺和科学知识的发展。由此,诺斯触及到了他要表达的核心:人类在其整个过去都不断发展新技术,但速度很慢,而且时断时续,直到晚近都未能就创新发展出一整套所有权,因为,发展新技术的刺激偶然才发生。据此,诺斯认为,只有在专利制度下,鼓励技术变革和将创新的私人收益率提高到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一整套激励机制才能形成。“简言之,工业革命的经济史学者着眼于技术变革是那个时期的主要动因。不过,一般而言,他们没有问是什么原因促成了这一时期技术变革速度加快。常见的似乎倒是,在论证技术进步的原因时,他们假定技术进步是无需代价、或者是自发产生的。然而情况并非如此。总之,技术进步速度加快,不仅应归因于市场规模的扩大,而且应归因于发明者在其发明创新创造的收益中占有较大份额的能力的提高。”考察英国的历史,可以证明诺斯理论的正确性。早在1624年,英国就通过了专利保护条例,宣布工业生产程序的发明人受到保护,为期14年。在后来的英国工业革命中,瓦特的蒸汽机得到保护就说明了这一点。当瓦特的蒸汽机发明出来之后,很多人一看有利可图,就开始仿冒,这样瓦特发明创造的收益就无从得到保障,于是,他很快申请了专利保护,从而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从1911年日本的这张“外国商标登录证”也可以看出,比尔森啤酒(Pilsner Urquell)经过政府的注册后,就可以合法地进入到日本市场,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以反思我们目前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上的一些问题。

我们常常抱怨我们国家在科学技术上自主创新不够,模仿大于创新。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外国商标登录证”和诺斯的理论解释其实可以找到个中原因:当一个社会不能够在制度建设上对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当人们可以通过侵犯别人的财产权而得到收益的时候,它也就失去了自主创新的动力。所以,当我们在鼓励创新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应当是建立起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财产权进行保护的制度,当这样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实现之后,我们的创新才会有更大的推动力,我们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才会有质的飞跃,我们的社会也将更加和谐。

这张“外国商标登录证”还使我想到,今天我们应该如何学习西方。这些年,我们在学习西方这方面不遗余力,但对于西方一些先进理念、制度却没有吃透,而且一会儿学这个“西方”,一会儿学那个“西方”。例如,在医疗卫生方面,起先学习的是美国模式,现在又要转学英国。再如,前不久出台的研究生培养要导师出钱来分担培养成本的政策,据说也是根据“西方”国家的做法而推出的。可是,这个“西方”所指为何,却不得而知。事实上,欧洲也好,美国也罢,政策是各不相同,情况也非常复杂。我们暂且不讨论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仅仅推行这一做法的依据就大可商榷。说到底,我们是要学习西方在教育管理上的那些内在精神和制度安排,而不是为了某种管理需要而借用所谓“西方”的做法来吓唬人。借鉴日本的经验,在如何学习西方的问题上,我想我们更应该在基本制度建设的层面上多下功夫,多加完善,而不是流于形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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