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06-11-1 一、财务入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应及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的企业此项工作由中介机构完成) 1、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1)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6.2版软件)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建议在每月的2-8日进行,为正式申报和纳税申报留出时间)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预审(要求出口企业通过网上预申报,对个别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的, 可将数据生成到软盘、U盘等储存介质中,在每月8日前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进行预审)。各种数据包括: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2)生产企业根据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3)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通过网上申报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4)生产企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并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5)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将生成的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正式申报(要求出口企业全部通过网上申报,对个别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的, 可将数据生成到软盘、U盘等储存介质中,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通过内网办理上传,此项工作建议在每月9日前完成),在税务工作人员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6)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总局的6.2版软件)中打印出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 (7)生产企业在每月15日前 (节假日顺延一天),带上已经“免、抵、退”税网上申报的单证齐全且信息通过的申报资料,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办理退税单证正式申报手续。若当期没有收齐单证的,将有关的“免、抵、退”税申报表交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 (8)出口退税部门在单证审核过程中,发现生产企业上报的退税单证因不符要求而撤单的,以及数据不正确等情况的,生产企业应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的“撤单重报”功能重新上传。 (9)生产企业每月月底前可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的“审批通知单”功能查询或打印审批结果。 (10)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账务的调整工作。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账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账户。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账户核算。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期留抵税额” 栏及 “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 栏应分别按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期末留抵税额”栏和本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 2、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要求 (1)对有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每月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进行。对当期既无出口业务又未收齐单证的,也必须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即零申报。 (2)在“免、抵、退”税申报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未预审或预审有误未作调整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对上报的退税单证作退单处理。多次发现未预审或预审有误未作调整而申报的,将根据国税发 [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按六类企业进行管理(即“视同C类企业管理”)。 三、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数据比对 浙江省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辅助软件自动对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列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若企业申报存在误差,增值税纳税申报不能正常完成,须调整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和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后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 初次上线时,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第7栏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采用“购进法”计算,其金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企业应于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并自取得《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后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在该栏进行调整。 3、“上期留抵税额”按照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 4、“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即为上期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的免抵退税货物的应退税额。 (根据浙国税进[2005]24号,结合本地退税管理情况拟定) 发文单位: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文件号:[2006]014号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