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款”! ——五方元音【实话实说】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罚款与罚金造成的经济结果是一样的,被罚的人都要交纳一定的钱。但是其性质恶劣程度是不同的。 罚款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而罚金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就是说,被罚金的人比被罚款的人犯法的程度严重的多。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 以上是关于罚款的解释,而罚款一词在中国来说是非常普遍的,而作为老百姓对于罚款一词的应用又都似乎非常陌生,只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而应该受到处罚。随之便形成了法律、法规成为一种文本的框架,是不可侵犯的,假如侵犯了某些法律、法规是可以补偿的,其形式那就是金钱!也就是所谓的罚款··· “钱是万能的,有钱可以拥有一切!”、“有钱能使鬼推磨”···这些都是人们日常使用的俗语,也是对钱能力的形容与描绘,从而也就形成了:钱是对于解决违规、违法的惟一!而法律、法规却被搁置了··· 这个问题可以从电子拍照上说起,现在人们对电子拍照的一词非常敏感,尤其是那些刚刚步入“有车族”的新手,对于诉讼中止。开上车对于某些区域不太熟悉,无辜地被拍,造成许多人上路时增加了许多的恐惧感,也让车祸频发。可是电子拍照对于那些老司机或是有钱人来说则是采取假牌照、涂改、盖号的方式应对的,也让法律无从。有甚者则是:用钱对付闯红灯的行为。因为违规的结果不是要求改正错误,而是以罚款的行为来解决的。所以出现了“包月罚款”、“包年罚款”的事实。这样就形成了法规是以金钱的多少来衡量的事实,那个“宝马倒车”事件不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吗? 人们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可又有多少是偿命的呢?正如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当地政绩的完成迫使多人“自焚”与“碾压”事件的发生,不都是以金钱的方式完美地了结“灭火”的吗?有人偿命吗?或许这就是改革吧··· 有法律就需要有人维护,古称卫道士。维护法律应该是有定性的,可是罚款的利益存在:故介入庞杂!就如车辆的乱停乱放的问题,本应是警察的职责所在,可是“城管”却增加了“城市汽车纠违支队”,特意配备了数码相机及纠违车辆,在公路上、在便道旁取证、处罚!也不知道这个法律的卫道士是谁?又应该由谁来维护··· 2010年10月29日13时8分于日下 我的相关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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