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关于“罚款”!

时间:2012-08-22 21:32来源:星座之谜 作者:辟谷念数胚象中医 中国法律网
关于“罚款”!

——五方元音【实话实说】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罚款与罚金造成的经济结果是一样的,被罚的人都要交纳一定的钱。但是其性质恶劣程度是不同的。


罚款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而罚金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就是说,被罚金的人比被罚款的人犯法的程度严重的多。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

以上是关于罚款的解释,而罚款一词在中国来说是非常普遍的,而作为老百姓对于罚款一词的应用又都似乎非常陌生,只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而应该受到处罚。随之便形成了法律、法规成为一种文本的框架,是不可侵犯的,假如侵犯了某些法律、法规是可以补偿的,其形式那就是金钱!也就是所谓的罚款···

“钱是万能的,有钱可以拥有一切!”、“有钱能使鬼推磨”···这些都是人们日常使用的俗语,也是对钱能力的形容与描绘,从而也就形成了:钱是对于解决违规、违法的惟一!而法律、法规却被搁置了···

这个问题可以从电子拍照上说起,现在人们对电子拍照的一词非常敏感,尤其是那些刚刚步入“有车族”的新手,对于诉讼中止。开上车对于某些区域不太熟悉,无辜地被拍,造成许多人上路时增加了许多的恐惧感,也让车祸频发。可是电子拍照对于那些老司机或是有钱人来说则是采取假牌照、涂改、盖号的方式应对的,也让法律无从。有甚者则是:用钱对付闯红灯的行为。因为违规的结果不是要求改正错误,而是以罚款的行为来解决的。所以出现了“包月罚款”、“包年罚款”的事实。这样就形成了法规是以金钱的多少来衡量的事实,那个“宝马倒车”事件不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吗?

人们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可又有多少是偿命的呢?正如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当地政绩的完成迫使多人“自焚”与“碾压”事件的发生,不都是以金钱的方式完美地了结“灭火”的吗?有人偿命吗?或许这就是改革吧···

有法律就需要有人维护,古称卫道士。维护法律应该是有定性的,可是罚款的利益存在:故介入庞杂!就如车辆的乱停乱放的问题,本应是警察的职责所在,可是“城管”却增加了“城市汽车纠违支队”,特意配备了数码相机及纠违车辆,在公路上、在便道旁取证、处罚!也不知道这个法律的卫道士是谁?又应该由谁来维护···

2010年10月29日13时8分于日下


我的相关日志:


2010-10-22 |
2010-10-07 |
2010-10-02 |
2010-09-30 |
2010-09-21 |
2010-09-07 |
2010-09-10 |
2010-09-13 |
2010-09-14 |
2010-09-18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