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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

时间:2012-08-22 21:53来源:三妮的妹妹 作者:莫醒醒 中国法律网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作客中国人民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

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

“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原有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跟上形势发展,从而导致一些具体裁判缺乏合理性、公正性。

但如果我们在不同罪名之间作横向的比较,或在不同国家关于贪贿犯罪的立法中作横向比较,就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为贪贿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只要是贪,哪怕只是500元,50元,或仅仅只是5块钱,公务人员所必须奉行的廉洁都已被破坏了;至于具体数额的多少,倒更像衡量犯罪情节轻重的标准,而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事实上,在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对贪污罪大都未规定具体的数额限制,对贪贿行为的“零容忍”成为更普遍的选择。从贪贿犯罪的本质上看,规定一个“起刑点”本就多余。当然,反对者会说,在中国时下的语境中,若对贪污“零容忍”几乎没有可行性。其实这一难题也同样可以去问“起刑点”:5000元这一“起刑点”已被认为不合适,元、元又具可行性吗?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翻翻已公开的案例,看有多少贪官是因为贪污5万元而被判刑的。

以刑法中另一罪名“盗窃罪”来类比。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贪污罪和盗窃罪还一同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贪”与“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而盗窃罪的“起刑点”只有区区500元。换言之,就现行法律而言,已是“官偷五千方为贪,民偷五百即是盗”。贪贿犯罪的“起刑点”还要往上调?从学理上解释,贪污罪较之盗窃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也赋予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如果犯罪行为同样是“偷”,法律却要依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规定,那么只能是对“官”的惩治要重于“民”。立法和司法上也完全有理由给予“贪”较之“盗”以更低的准入门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原有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跟上形势发展,从而导致一些具体裁判缺乏合理性、公正性。

“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元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张军指出,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是一样的,老百姓会问,为什么几百万元的判了死缓,几亿元的不判处死刑?个案的公正与司法的随意之间的矛盾明显暴露出来。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上,贪污罪、受贿罪是数额犯,即只有贪污受贿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刑法在1979年制订时,并没有对贪污罪、受贿罪数额下限做出规定,这种“零容忍”体现了对贪贿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立法上将2000元确定为贪贿犯罪的数额起点。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83条又将贪贿犯罪的数额起点调整为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而又没有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等情况,将不构成贪贿犯罪。在法律文本上,这个“起刑点”沿用至今。

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少地方司法机关自行将贪贿犯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了元、元,甚至更高。如果按照既往的立法逻辑作纵向的比较,这12年来,经济飞速发展,贪贿犯罪的起刑点确有调整的必要了。

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贪”与“盗”的区别还表现在:盗窃若不够犯罪的准入标准,还有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着,仍会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惩罚。而贪污贿赂呢,只要够不上犯罪的准入标准,行为人只需承担内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了事,“罚酒三杯”是贪贿官员最经常化的担责方式。如此宽纵职务犯罪,实难称“宽严相济”,而是宽严皆误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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