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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时间:2012-08-23 00:27来源:新起点投资 作者:云中子 中国法律网
然而客观而论,正如一切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价值一样,死刑并非一无是处,而是仍然有其存在的理由。
首先,从刑罚的本质来看,死刑不能完全废除。
格老秀斯认为刑罚源于古代的复仇:在人类社会的某个历史时期,复仇权属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但由于这种分散的复仇经常扰乱社会的宁静并导致极端的恶果,所以国家出现后便将其集中起来行使。体现在格老秀斯著作中的这一思想,被德国刑法学家卡尔·路德维希和冯·巴尔称赞为“正确地认识到了刑法的根源”。刑事拘留。因此,把刑罚本质理解为对犯罪的报应(或惩罚)符合刑罚源于初民的复仇这一有力学说,它从本源上说明了刑罚何以产生。尽管20世纪中期以后社会防卫论思想大行其道,西方国家刑罚出现轻缓化的趋势,但是,刑罚的报应本质并未完全丧失。如果此种推论正确,那么,死刑作为对少数极其严重犯罪的报应,当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其次,从刑罚的功能来看,死刑不能完全废除。
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威慑,即通过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从而收到控制犯罪、减少犯罪的预期效果。尽管有极端的学者认为刑罚根本不存在什么预防犯罪的功能,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和刑事立法者都认为刑罚确实存在预防犯罪的功能,否则,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世界各国均保留了刑罚。要让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效能,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让刑罚具有足够的严厉性。试想: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受到的刑罚处分令其感到的不是痛苦而是一种十分惬意的享受,那么,在人的本能驱使下,犯罪分子不仅不会收敛其恶行,反而会变本加厉地去犯罪!常言道:“好死不如赖活。”这充分反映了人类对死亡的恐惧。也正因为此种人类心理,死刑才具有了重要的威慑力!
其三,从人类的情感需求来看,死刑不能完全废除。
任何一种犯罪,在侵害了被害人的同时也危及了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并且伤害了全社会的利他主义情感、仁慈感、怜悯感、正义感以及正直感,于是,社会成员自然而然会对犯罪充满仇恨与愤怒。这种仇恨与愤怒的化解,需要以适当的报复来满足。就是认为“报复是一种野蛮司法”的培根也认为:“光明正大的报复还是可赞佩的,因为报复不仅是为了让对方受苦,更是为了让对方悔罪。”那些受到严重伤害的社会情感与社会心理十分需要得到医治,而对怙恶不悛、罪大恶极者判处极刑,这便极大地抚慰了全体社会成员受伤的心灵。人民群众所说的对某些罪该万死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对死刑所具有的社会抚慰机能的最好说明。
其四,从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来看,死刑不能完全废除。
不容否认,死刑确实存在残忍的一面,具有很大负效应。我认为,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有效手段,死刑与战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即死刑和战争都必然带来死亡。然而尽管战争常常使大量无辜者付出生命的代价,政治家们有谁会认为战争必然带来死亡而出于人道考虑完全废除战争呢?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有些西方国家一方面废除了国内刑法中的死刑,另一方面却打着“人权”的幌子在他国发动战争,造成大量平民伤亡,这与他们主张和推行废除死刑的政策是完全自相矛盾的。正如战争能够解决通过政治、经济与外交手段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一样,死刑能够一劳永逸地消灭那些顽固不化而总会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因此,只要战争有存在的理由,死刑就不能完全废除。
在我看来,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当前应当关注的不是废除死刑,而是要把死刑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我国现行刑法有68个条文规定的罪名可能适用死刑,死刑存在的范围确实偏大!这一状况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司法及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应当肯定,中国已经采取了诸多有效措施来减少死刑适用。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我赞同最大限度减少死刑,并不主张完全废除死刑。事实上,从世界一些国家的刑罚演变发展过程来看,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死刑也具有循环往复的历史逻辑。例如:英国在20世纪60年代废除了死刑,但在90年代中期却又提出了恢复死刑的问题(虽然最终没有恢复);美国一些废除了死刑的州后来又恢复了死刑,至今的美国联邦刑法典和大多数州的刑法保留了死刑;俄罗斯的死刑也是数度废存;而亚洲的斯里兰卡也在近40年没有执行死刑后今年又恢复了死刑执行。中国作为一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民族、法文化传统,对待死刑存废这一严肃而重大问题,应当有自己独立的理性思考和价值选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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