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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等问题!

时间:2012-08-23 01:24来源:中岛 作者:風 少 中国法律网

票期

1、汇票的票期必须与信用证相关条款一致

A.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能够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

B.以下是通过汇票内容确定汇票到期日的一个例子。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票期为提单日后60天,而提单日为2007年7月12日,则汇票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

①“提单日2007年7月12日后60日”;或,

②“2007年7月12日后60日”;或,

③“提单日后60日”,并且汇票表面的其他地方表明“提单日2007年7月12日”;或,

④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出票日后60日”;或,

⑤“2007年09月10日”,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日。

C.如果用提单日后XXX天表示票期,则装船日应视为提单日,即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

D. UCP600第3条提供了对使用“从……起”(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参考。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起算,也就是说,从3月1日起10日或3月1日后10日均为3月11日。

E.如果信用证下提交的一套提单显示不只一个装船批注,而且需要出具汇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例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显示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

F.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例如,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2、 上述例子中提及的尽管是提单日,但相同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据。

1、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

2、如果汇票是“见票XXX日后”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相符的单据,或虽不相符但付款银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银行收到单据后的第XXX日。

2. 对于不相符且付款银行拒付过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后的第XXX日。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

3、在所有的情况下付款银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票期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况。

付款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以立即能被使用的款项支付,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该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付款。付款的延迟,例如宽限期、汇票需要的时间等不能在汇票或单据所规定或同意的到期日之外。

如果必要,汇票必须背书。

1、金额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定表示的金额,两者均应表明币别及信用证规定的情况。

2、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除非出现UC600第18条(b)款规定的情况

1、汇票必须以信用证规定的人为付款人

2、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

信用证可以要求提交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作为所需单据的一种,但是不能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1、汇票如有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

2、有些国家不接受带有修正和变更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此类国家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声明汇票中不得出现修正或变更

附:UCP600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a.商业发票:

i.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ii.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iii.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且

iv.无须签名

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

c.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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