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应该承担李某花费的医疗费用 案情简介 两年前李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合作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年初李某因患慢性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了住院费和治疗费将近10万元。由于企业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这笔费用只能由李某自理。 因此,李某的家属向企业要求报销医疗费用,但企业对于李某提出的要求,一再推脱不予报销。虽然李某家属经过多次与企业交涉,但这笔医疗费用企业一直未予以报销。 庭审答辩 企业则认为,企业是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企业每月在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医疗补贴和养老补贴,如果要报销应当在医药费中扣除已经发放的医疗补贴后再予以报销。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查明,李某于两年前进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年初李某因病住院用去的医疗费用中有大部分属于本市医保的范围。另外,企业在答辩中对工资单中发放医疗补贴和养老补贴均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也不符合国家规定。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使李某无法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原有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应该由企业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职工因病住院治疗费用本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的,现在只能个人承担,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由此造成职工本不应承担的费用。 所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