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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读物权法(6)

时间:2012-08-23 02:27来源:痞子猪 作者:小九vicki 中国法律网

13、什么是所有权

如果一个人拥有一套房屋,他可以自己居住,可以把房屋出租,也可以把房屋转让,那么他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就叫作所有权。住在房屋里的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前者可以把房屋卖给其他人,而后者不能。租房获得的租金与卖房获得的房款,都以所有权人获得利益的形式出现。不同的是,租房不会使房主丧失房屋所有权,卖房则使房主丧失房屋所有权。可见,能变更或消灭所有权的人,通常只有所有权人自己。房屋的承租人卖掉房屋,是侵犯房屋所有权的侵权行为,要向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转让或抵押,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配合就能实现,这是所有权的绝对性。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的许可将房屋出租、转让或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制止并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是所有权的排他性。除非房屋因为地震或其他自然因素而倒塌,物权的民法保护。或者因为征收土地而被拆除,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受时间的限制,这是所有权的永久性。

物权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反映。我国的所有权制度是在所有制的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所有制的类别和形式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应的,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类型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种。

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特征,体现在《物权法》第39条和第40条中。《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14、什么叫征收?什么叫征用?

根据国家建设的规划,旧城改造和城市化需要对旧城区的房屋进行拆迁,将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这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财产的行为,叫做征收。在抗震救灾、防汛抗洪、传染病防治、处理治安突发事件、戒严、国防动员等紧急情况下,国家机关需要临时使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单位、个人财产的行为,叫做征用。

征收与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并给予补偿。不同之处体现在:(1)法律效果不同。征用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国家应当将被征用的财产返还给财产的所有权人。征收的结果是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2)补偿方式不同。征用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私人财产如果没有毁损灭失,国家应当向被征用人返还原物;如果毁损灭失了,国家应当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不存在财产的返还,由于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因此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对更高一些。(3)适用条件不同。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征收则不一定。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征收的程序比征用更严格。(4)行为对象不同。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可见,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财产由原权利人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征用主要是使用权的临时变更,该财产在紧急使用后一般会物归原主。在特定情况下,征用会转化为征收。如在抗洪抢险中,国家征用民用船只运送抗洪抢险物资,这是征用;在堤防出现缺口时,国家动用包括民用船只在内的船舶沉船堵险,这就从征用转变为征收。

征地拆迁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集体和私人财产权利的剥夺,因此,征收必须被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在征收目的和程序上,立法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制定严格的征收程序。在补偿标准上,立法需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地区间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在补偿费的发放上,立法需要确保补偿款的实际到位和足额发放,使被拆迁户和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拆迁所涉及的房屋,是被征收人生活的必需财产。基于生存最低需要的私有财产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的,不顾被征收人的生存需要将房屋一拆了之,是侵犯私人财产权的野蛮拆迁行为。对此,物权法特别强调征收房屋必须对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进行保障,如提供临时过渡房等。《物权法》第43条强调了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物权法对征收的公共利益原则、补偿原则和法定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2条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物权法》第44条是关于征用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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