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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生产企业出品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

时间:2012-08-23 02:54来源:尛善存 作者:红缘美梦 中国法律网

Y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1月经营业务如下:内销A产品,适用税率17%,销售额500,000元,销项税85,000元。福利部门领用A产品按本月A产品售价确认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销项税3400元。本月共发生进项税额184,000元,10月底结转本期留抵税额5000元。出口产品适用的退税率为13%,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166,000美元,汇率为1:8.7,本期出品货物均未收齐单证,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3,000,000元。

计算并填列《增值税申报表》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说明企业应补或应退的增值税。

P193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一行52万元

第二行52万元

第七行

P194页

第十一行(+3400)元

第十二行元

第十三行5000元

第十四行元

第十七行(注意公式有误请更正为17=12+13-14-15+16,这里请同学们将加15改为减15。)

第十八行

第十九行0

第二十行

P222页《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第一行美元

第二行元

第三行元

第五行元

第六行元

第八行元

第十一行元

第十三行元

第十六行元

第十八行元

第十九行元

第二十行元

第二十一行元

相关的计算过程如下:

11月份进项税额转出:

166,000×8.7×(17%-13%)=57,768(元)

11月份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3,000,000×13%=390,000(元)

11月份当期应退税额:42,832(元)

11月份当期免抵税额:347,168(元)

2003年12月Y企业经济业务如下:内销A产品,销售额600,000元,销售商品逾期付款收取违约金元。本月共发生进项税额420,000元。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182,000美元,汇率同上月。本期出口货物均未收齐单证,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为1,444,200元。计算并填列《增值税申报表》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说明企业应补或应退的增值税。

P193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一行元

第二行元

第七行元

P194页

第十一行元

第十二行元

第十三行元

第十四行元

第十五行元

第十七行元(17行=12+13-14-15+16)

第十八行元

第二十行元

P222页

第一行美元

第二行元

第三行元

第五行元

第八行元

第十一行元

第十三行元

第十六行元

第十八行元

第二十行元

第二十一行0(因为是将全额退税的。)

相关的计算过程如下:

12月份进项税额转出:

182,000×8.7×(17%-13%)=63,336(元)

12月份出口销售额乘税率:

1,444,200×13%=187,746(元)

12月份当期应退税额:187,746(元)

12月份当期免抵税额:0

说明:次年1月《增值税申报表》第13行应为251,264元,第15行应为187,746元,两者互抵后实际留抵数为63,518元。

附件5:—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以及实行定率(额)预征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也使用本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税款计算方法”栏,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具体采用的税款计算缴纳方法。采用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方法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填“1”;采用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填“2”;预征结算征税办法下,实行定率(额)预征的分支机构填“3”,实行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填“4”。纳税人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税款计算缴纳方法的,按主营业务对应的税款计算方法填写本栏。

(十一)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二)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三)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四)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五) 实行纸质申报的纳税人,可不填写本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下的“本年累计”栏。

(十六) 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包括按6%征收率征税同时允许抵扣外购自来水进项税额的自来水公司,下同)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纳税人自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以及纳税人发生出口6个月未收齐单证、或出口销售不予免税货物、或超期未办理出口退税伸报应转内销申报的销售额。实行汇总核算的总机构,按本期总机构本部和实行预征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合计数填写本栏。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定率(额)预征办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一般不填写本栏;纳税人若有简易(预征)业务外的其他应税项目,按其他应税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填写本栏(本表第2、3、4、11、12栏申报指标均应按上述口径填写)。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9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栏数据等于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和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之和。“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纳税人自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以及纳税人发生出口6个月未收齐单证、或出口销售不予免税货物、或超期未办理出口退税伸报应转内销申报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13%税率“销售额”和视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第7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13%税率“销售额”和视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第7栏的“应税劳务”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 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对实行预征企业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34栏的数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 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销售的进口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31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项数据等于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之和。“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销售的进口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31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31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9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即本项等于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相应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七)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纳税人,按抵减欠税后的进项留抵税额填写本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28栏“抵减后结转本期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中的“税额”数。

(二十九)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4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一)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且本项数据≥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三)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四) 本表第19项“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且本项数据≥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六) 本表第21项“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5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2项“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6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九)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纳税人,按抵减正常欠税后的上期期末未缴税额填写本栏。

(四十一) 本表第26项“本期实际收到的多缴税款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二)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三)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包括辅导期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 本表第29项“②本期所属实行预征办法分支机构的应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所属的实行预征办法分支机构本期应预缴税款汇总数(包含实行预征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的税款)。注:本栏仅限于实行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填写,其他纳税人一律不填。“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预征)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六)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七)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八)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九)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五十)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的纳税人,按抵减欠税后的上期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填写本栏。“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二)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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