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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汇 支票 提单

时间:2012-08-23 03:12来源:铁血狮 作者:MAYATNIK 中国法律网

结算方式:电汇和支票的区别?
结算地区不同:电汇适用异地结算,支票适用同城结算
金额不同:电汇根据所汇金额不同收手续费,各地不同,一般5-20元不等,支票结算不需要手续费。
手续不同:电汇需要出纳填写电汇单到银行专柜办理,支票结算只需要出纳开具交给收款人即可。

电汇
开放分类: 金融、国际贸易

电汇TT,贸易术语,英语名是: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

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是汇兑结算方式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

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交大学学费等。

支票
开放分类: 财务、金融、国际贸易、会计、汇票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票据权利的取得。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

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

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支票的必要项目
一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 “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4. 出票人名称其签字
5. 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 付款人
7. 付款金额
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2)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

交付而转让。
(3)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帐。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

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

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人一个专户,以备付

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5)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6)旅行支票(Traveller’Cheque)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汇票、本票、支票同属狭义的票据范畴,其构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这些流通证券的基本条件,都是可以转让的流通工具。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2)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3)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4)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5)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7)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8)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支票的有效期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

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支票的特点、适用范围及申办程序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自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申办程序: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是否可用来付款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

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

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

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

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对于票据。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

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

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支票填写样式和格式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限同城内);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包括余杭和萧山)。
支票的填写:
现金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附式十五)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出纳取款。同时从出

票人帐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现金
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支票(附件十六)的处理手续,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普通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持普通支票(附式十六)支取现金的,比照二、的手续处理。
对普通支票办理转帐的,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什么是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是一种非正式发票,是卖方对潜在的买方报价的一种形式。买方常常需要形式发票,以作为申请进口和批准外汇之用。弄清楚形式发票的含义、内容、与作用,是学习本课的前提条

件。

“Proforma”是拉丁文,它的意思是“纯为形式的”,所以单从字面来理解,Proforma Invoice 是指纯为形式的, 无实际意义的发票。这种发票本来是卖方在推销货物时,为了供买方估计进

口成本,假定交易已经成立所签发的一种发票。实际上,并没有发出货物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在日本这种发票也被称之为“试算发票”。


形式发票的要列
形式发票最主要的要列清楚以下几个要约:
1、货物品名
2、数量
3、成交价格方式,是FOB、 CFR、还是CIF等,这一点很重要!关系到费用及风险分担的问题.
4、装运期
5、运输方式
6、付款方式
7、贵公司的详细的银行资料
以上所列的几点只是一些基本要约,一般小额贸易国外客户是很少签正式出口合同的,形式发票往往就起着约定合同基本内容以实现交易的作用,所以有必要的话要将可能产生分歧的条

款一一详列清楚,要买方签回确认条款,以后真正执行合同时便可有所依据。如果是形式发票被利用来做信用证,信用证上的条款便应与形式发票上的一致。
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进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估计,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所以说形式发票只是一种估价单,正式成交

发货后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发票。


形式发票的作用
1.作为数量化的报价
2.作为销售确认
3.让买方凭以申请输入许可、外汇许可和开立信用证。


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的区别

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不同的是在发票上有“形式”字样。这种发票可以用作邀请买方发出确定的订单。发票上一般注明价格和销售条件,所以一旦买方接受此条件,就能按形式发票内容

签定确定合约。
由于形式发票上详细载明了进口货价及有关费用,所以有些国家规定可以凭形式发票申请进口许可证,或作为向海关申报货物价格之用。


形式发票的使用

在实务上,倘若proforma invoice 具备报价单的内容而构成法律上的要约(offer),则可以用来替代报价单,票据问题。甚至可以作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形式发票还可以用于其他需要结算的场合。
(1)用于预付货款,即在装货前要求现金支付。
(2)在寄售方式中,出口的货物没有确定的销售合约,而是放在代理商手中,对代理商来说,形式发票可以作为向潜在的买方报价的指南。
(3)如果是投标,形式发票可以使买方在许多相互竞争的供货商中按合理的价格和销售条件签订销售合同。

在具体操作中,一份完整的形式发票必须包括支付方式(T/T,L/C,T/T加L/C等,其中还要写明定金和剩余款项的金额),目的港,货物的想干信息。


提单
开放分类: 经济、法律、运输、外贸

提单 BILL OF LADING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

单证之一。

各式海运提单样本:forexers_talk//5134.html

1.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

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

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

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提单由承运人经发货人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持提单提货,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

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

2.提单的功能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

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

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

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

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

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

,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单是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

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

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

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

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3.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

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

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4.提单的签发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

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

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5.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

,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

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

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

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

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

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

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

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

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

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所附图片为中远公司的海运提单格式。每个船公司提单的格式都是不太一样的。还有,所附图片为集装箱的提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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